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附民緝字第10號
- 原告
- 台北圓山社區管理委員會
- 法定代理人
- 陳建宏
- 訴訟代理人
- 林明正律師
- 複代理人
- 陳姿樺律師
- 被告
- 黃耀海
- 被告
- 東聯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中屏
上列被告黃耀海因業務侵占案件(本院106 年度易緝字第60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上列被告黃耀海被訴業務侵占案件,經原告對其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即被告東聯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