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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單聲沒字第20號

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1 月 18 日

法官陳威憲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單聲沒字第20號

聲請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程志峯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6 年度毒偵字第2602號),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106 年度聲沒字第463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貳包(總驗餘淨重壹點壹壹壹貳公克)併同難以完全析離之包裝袋貳只,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於民國106 年3月11日19時許,在新北市○○區○○街000 號前,查獲被告程志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新北檢)檢察官簽結在案。惟該案扣得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2 包(總驗餘淨重1.1112公克),經送臺北榮民總醫院鑑定結果確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該院106 年4 月27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附卷可稽,因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之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依本院105 年度毒聲字第735 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106 年5 月9 日釋放出所,並由新北檢檢察官以106 年度毒偵緝字第278 號、第279 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前開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參。被告於106 年3 月11日為警查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新北檢檢察官以106 年度毒偵字第2602號偵辦,嗣認此案因犯罪時間係在前開執行觀察、勒戒前而予以簽結在案,有106 年7 月24日檢察官簽呈存卷可按。而該案查扣之白色或透明晶體2 包,經送臺北榮民總醫院鑑定,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總淨重1.1124公克,取樣0.0012公克,總驗餘淨重1.1112公克),此有該醫院106 年4 月27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附卷可稽(見新北檢106 年度毒偵字第2602號卷第39頁),足認上開扣案物均係屬第二級毒品,皆為違禁物無訛,應予沒收銷燬;而包裝上開甲基安非他命之包裝袋2 只,以何種方式分離包裝袋與其內裝之毒品,均會有極微量毒品殘留,故上述包裝袋應整體視為查獲毒品,併同沒收銷燬。至鑑驗耗罄部分既已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從而,聲請人本件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本院審核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36第2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8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威憲

書記官 蔡佩樺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單聲沒字第20號於民國 107 年 01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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