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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簡字第62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商業會計法等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7 年 09 月 13 日
  • 法官
    黃志中

  • 當事人
    洪彩堤(原名:洪紫瑄)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7年度簡字第6211號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洪彩堤(原名洪紫瑄) 選任辯護人 屠啟文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 年度偵字第23248 號),因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107 年度訴字第197 號),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判決如下: 主 文 洪彩堤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事實及理由 一、洪彩堤雖知悉隨意為他人擔任公司之名義負責人,而未實際掌控公司經營狀況,可能會讓實際經營者在無須具名負責之情況下,利用虛設之公司開立無實際交易內容之不實統一發票,以幫助他人逃漏稅捐,竟仍在于祥麟(其違反商業會計法罪嫌部分,由本院另行審結)之請求下,與于祥麟共同基於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之概括犯意聯絡,同意自民國98年1 月至102 年4 月止,擔任址設新北市○○區○○路000 號群科數位科技有限公司(下稱群科公司)之登記負責人,為公司法第8 條所稱之公司負責人及商業會計法規範之商業負責人,並由于祥麟擔任群科公司之實際負責人。詎于祥麟明知群科公司自98年1 月起至102 年4 月止,並未實際向如附表一所示之營業人進貨,仍自附表一所示之營業人處取得虛偽開立之不實統一發票共535 紙,銷售額合計新臺幣(下同)3 億7,124 萬5,171 元,稅額計1,856 萬2,288 元,充當群科公司進貨憑證,並向稅捐機關申報不實之進項金額、稅額;又明知群科公司自98年1 月起至102 年4 月止,並未與如附表二所示之星瑋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等營業人實際從事交易及銷貨之商業行為,仍虛偽開立如附表二所示之不實統一發票共477 紙、銷售金額合計2 億7,662 萬3,926 元,交付予如附表二所示之營業人充當進貨憑證使用,使上開營業人持上開不實統一發票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逃漏營業稅額共計1,368 萬2,764 元,以此方法幫助該等公司行號逃漏稅捐,足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對於課稅管理之正確性。 二、上揭事實,業據被告洪彩堤於本院訊問時坦承不諱,與證人即同案被告于祥麟於警詢偵查中所述情節大致相符,並有群科公司設立登記表、變更登記表、使用統一發票申請書、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房屋租賃契約書、申報書(按年度)查詢、北區國稅局106 年7 月21日北區國稅審四字第1060010561號函及北區國稅局中和稽徵所105 年7 月7 日北區國稅中和銷稽字第1050477418號函檢附之查緝涉嫌虛設行號案情報告、群科公司營利事業變更登記申請書、使用統一發票申請書、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列印單、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案印章照片、循環交易電腦資料表、庫存表、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專案申請調檔統一發票查核名冊、專案申請調檔查核清單、統一發票影本、營業稅年度資料查詢等資料可以佐證,足見被告上揭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予採信。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予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㈠查被告行為後,稅捐稽徵法第43條雖於103 年6 月4 日修正公布,並自同年6 月6 日施行,惟該次修正,僅將原第1 項後段規定移至第2 項,及將原第2 項規定移至第3 項,並刪除「除觸犯刑法者移送法辦外」等文字,而該條第1 項規定之要件與法定本刑,則均未變更,此項修正非屬刑法第2 條之法律變更,尚無比較新舊法之問題,應逕行適用裁判時法,合先敘明。 ㈡統一發票乃證明事項之經過而為造具記帳憑證所根據之原始憑證,商業負責人如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開立不實之統一發票,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該罪為刑法第215 條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之特別規定,依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原則,自應優先適用,無論以刑法第215 條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之餘地(最高法院94年度台非字第98號判決意旨參照)。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商業負責人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及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 項之幫助逃漏稅捐罪。被告具有商業負責人身分,與不具商業負責人身分之于祥麟就本案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 ㈢被告於上開期間內多次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幫助納稅義務人逃漏稅捐犯行,其行為之犯罪時間、空間均極密接,構成要件相同,且侵害同一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觀念,各舉動難以強行分開,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實施,應各論以接續犯之包括一罪。又被告出於單一犯意,以擔任群科公司登記負責人之行為,同時遂行填載不實會計憑證以及幫助他人漏稅捐之行為,應評價為一行為而同時觸犯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幫助納稅義務人逃漏稅捐2 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較重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斷。 ㈣爰審酌被告於98年間,因與同案被告于祥麟為男女朋友關係,在同案被告于祥麟之要求下,始擔任群科公司之負責人,犯罪動機並不惡劣,且被告犯後已知坦承犯行,態度良好,其僅為群科公司登記負責人,並非實際負責人,在整體犯罪架構中,係較為次要之角色,以此為基礎,考量被告行為造成國家稅捐損失之金額、其高職畢業之智識程度、家庭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㈤被告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查,被告一時失慮,致犯本罪,犯後深表悔悟,本院信其經此偵審教訓,應知不可隨意為他人擔任公司負責人,而無再犯之虞,刑罰於本案中並無特別預防之重要意義,為緩和刑罰之嚴厲性,本件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故依刑法第74條第1 項第1 款之規定,宣告緩刑2 年,以啟自新。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第3 項,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28條、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74條第1項第1款,逕以簡 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本件被告於審判中向本院表明請求為緩刑宣告,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1 第2 項規定,被告不得上訴;檢察官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3 日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黃志中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檢察官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應附繕本)。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王允妤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4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商業會計法第71條 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 或併科新臺幣 60 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 二、故意使應保存之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滅失毀損。 三、偽造或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內容或毀損其頁數。 四、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五、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稅捐稽徵法第43條 (教唆或幫助逃漏稅捐之處罰) 教唆或幫助犯第 41 條或第 42 條之罪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 刑、拘役或科新臺幣 6 萬元以下罰金。 稅務人員、執行業務之律師、會計師或其他合法代理人犯前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稅務稽徵人員違反第 33 條規定者,處 1 萬元以上 5 萬元以下罰鍰。 附表一: ┌──┬───────┬──┬──────┬─────┐│編號│ 公司名稱 │張數│進項發票總金│ 稅 額 ││ │ │ │額(新臺幣)│(新臺幣)│├──┼───────┼──┼──────┼─────┤│ 1 │友欣教育科技股│ 3 │ 3,110,000│ 155,500││ │份有限公司 │ │ │ │├──┼───────┼──┼──────┼─────┤│ 2 │星瑋國際股份有│ 33 │ 17,646,140│ 882,310││ │限公司 │ │ │ │├──┼───────┼──┼──────┼─────┤│ 3 │胜肽科技股份有│ 6 │ 3,752,100│ 178,606││ │限公司 │ │ │ │├──┼───────┼──┼──────┼─────┤│ 4 │金醇實業股份有│ 29 │ 67,612,397│ 3,380,623││ │限公司 │ │ │ │├──┼───────┼──┼──────┼─────┤│ 5 │晶渼企有限公司│ 10 │ 1,458,913│ 72,948││ │ │ │ │ │├──┼───────┼──┼──────┼─────┤│ 6 │宗盈國際科技股│ 4 │ 10,519,150│ 525,958││ │份有限公司 │ │ │ │├──┼───────┼──┼──────┼─────┤│ 7 │煌家科技股份有│ 46 │ 15,411,686│ 770,587││ │限公司 │ │ │ │├──┼───────┼──┼──────┼─────┤│ 8 │陞峰科技股份有│ 232│ 174,087,301│ 8,704,375││ │限公司 │ │ │ │├──┼───────┼──┼──────┼─────┤│ 9 │易學文化事業股│ 101│ 43,478,280│ 2,173,918││ │份有限公司 │ │ │ │├──┼───────┼──┼──────┼─────┤│ 10 │海派國際股份有│ 59 │ 28,747,504│ 1,437,378││ │限公司 │ │ │ │├──┼───────┼──┼──────┼─────┤│ 11 │萬賸有限公司 │ 12 │ 5,601,700│ 280,085│├──┴───────┼──┼──────┼─────┤│ 合 計 │535 │ 371,245,171│18,562,288│└──────────┴──┴──────┴─────┘附表二: ┌──┬──────┬─────┬───────────────┬───────────────┐ │編號│ 營業人名稱 │開立統一發│開立統一發票明細 │提出申報扣抵之統一發票明細 │ │ │ │票時間 ├──┬──────┬─────┼──┬──────┬─────┤ │ │ │ │張數│銷售額(新臺│稅額 │張數│銷售額 │稅額 │ │ │ │ │ │幣) │(新臺幣)│ │(新臺幣) │(新臺幣)│ ├──┼──────┼─────┼──┼──────┼─────┼──┼──────┼─────┤ │ 1 │星瑋國際股份│99年9月至 │ 83 │ 50,824,345│ 2,541,225│ 74 │ 47,894,299│ 2,394,723│ │ │有限公司 │101年12月 │ │ │ │ │ │ │ ├──┼──────┼─────┼──┼──────┼─────┼──┼──────┼─────┤ │ 2 │胜肽科技股份│98年9月至 │ 40 │ 19,456,193│ 972,810│ 40 │ 19,456,193│ 972,810│ │ │有限公司 │99年7月 │ │ │ │ │ │ │ ├──┼──────┼─────┼──┼──────┼─────┼──┼──────┼─────┤ │ 3 │宗盈國際科技│99年9月至 │ 41 │ 48,162,793│ 2,408,144│ 41 │ 48,162,793│ 2,408,144│ │ │股份有限公司│101年12月 │ │ │ │ │ │ │ ├──┼──────┼─────┼──┼──────┼─────┼──┼──────┼─────┤ │ 4 │煌家科技股份│98年9月至 │ 28 │ 14,915,500│ 745,755│ 28 │ 14,915,500│ 745,755│ │ │有限公司 │98年11月 │ │ │ │ │ │ │ ├──┼──────┼─────┼──┼──────┼─────┼──┼──────┼─────┤ │ 5 │摩瑞德科技股│98年3月至 │ 90 │ 36,407,594│ 1,802,383│ 90 │ 36,407,594│ 1,802,383│ │ │份有限公司 │100年3月 ├──┼──────┼─────┼──┼──────┼─────┤ │ │ │ │減銷│ 8,633,364│ 431,670│減銷│ 8,633,364│ 431,670│ │ │ │ │貨退│ │ │貨退│ │ │ │ │ │ │回及│ │ │回及│ │ │ │ │ │ │折讓│ │ │折讓│ │ │ │ │ │ ├──┼──────┼─────┼──┼──────┼─────┤ │ │ │ │小計│ 27,774,230│ 1,388,713│小計│ 27,774,230│ 1,388,713│ ├──┼──────┼─────┼──┼──────┼─────┼──┼──────┼─────┤ │ 6 │陞峰科技股份│98年1月至 │ 22 │ 13,390,671│ 669,535│ 22 │ 13,390,671│ 669,535│ │ │有限公司 │99年9月 │ │ │ │ │ │ │ ├──┼──────┼─────┼──┼──────┼─────┼──┼──────┼─────┤ │ 7 │宜家科技有限│99年11月至│ 167│ 85,456,444│ 4,272,837│154 │ 85,417,237│ 4,270,875│ │ │公司 │102年4月 │ │ │ │ │ │ │ ├──┼──────┼─────┼──┼──────┼─────┼──┼──────┼─────┤ │ 8 │寶紘國際股份│99年7月至 │ 6 │ 16,643,750│ 832,189│ 6 │ 16,643,750│ 832,189│ │ │有限公司 │100年4月 │ │ │ │ │ │ │ ├──┴──────┴─────┼──┼──────┼─────┼──┼──────┼─────┤ │ 合 計 │477 │ 276,623,926│13,831,228│455 │ 273,654,673│13,682,76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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