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單聲沒字第17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單聲沒字第17號
- 聲請人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案件,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106年度聲沒字第46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含包裝袋,驗餘淨重貳點玖肆壹捌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法務部矯正署臺北女子看守所於民國105 年9 月14日13時32分,在該看守所合作社前發現地上有安非他命1 包(淨重2.9429公克,驗餘淨重2.9418公克),經調查後,仍無法查明為何人所持有,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6 年2 月3 日以106 年度他字第624 號案件予以簽結。惟扣案之毒品,係屬違禁物,有臺北榮民總醫院出具之濫用藥物檢驗報告附卷足證,請依刑法第40條第2 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並諭知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亦有明文,則經查獲之第二級毒品自應依此規定沒收銷燬。
三、經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6 年度他字第624 號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該署檢察官偵查後查無具體犯罪對象而簽結在案,有該案106年2 月3 日簽呈1 紙在卷可稽。至本件扣案白色或透明晶體1 包(106 年度安保字第130 號,淨重2.9429公克,取樣0.0011公克經鑑驗用罄,驗餘淨重2.9418公克),經送鑑驗,確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此有臺北榮民總醫院105 年12月20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1紙在卷可考(見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6 年度他字第624 號卷第2 頁),足認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第2 款所明定之第二級毒品,又盛裝上開第二級毒品之包裝袋1 只,因內含微量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難以析離,亦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認屬違禁物,應一併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另前揭因取樣鑑驗用罄0.0011公克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業已滅失,自無庸併予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是本件聲請人聲請就上開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包(驗餘淨重2.9418公克)聲請宣告沒收銷燬,揆諸前揭法條,核屬適法,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455 條之36第2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2 條第2 項、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