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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單聲沒字第212號

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3 月 19 日

法官陳威憲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單聲沒字第212號

聲請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鄭順隆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6 年度毒偵緝字第583 號),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107 年度聲沒字第9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肆捌陸參公克)併同難以完全析離之包裝袋壹只,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鄭順隆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新北檢)檢察官以106年度毒偵緝字第583 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該案所查扣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包(驗餘淨重0.4863公克),經送鑑定之結果,檢出含有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臺北榮民總醫院民國106 年4 月14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附卷可稽,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第2 款所規定之違禁物,爰依法聲請法院裁定沒收並銷燬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定有明文。復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亦有明定。

三、經查,被告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新北檢檢察官以106 年度毒偵字第2330號偵辦,嗣經本院以106 年度毒聲字第343 號裁定令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由新北檢檢察官以106 年度毒偵緝字第583 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各該裁定、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參。而該案查扣之白色或透明晶體1 包,經送臺北榮民總醫院鑑定,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淨重0.4882公克,取樣0.0019公克,驗餘淨重0.4863公克),此有該醫院106 年4 月14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附卷可稽(見新北檢106 年度毒偵字第2330號卷第54頁),足認上開扣案物係屬第二級毒品,為違禁物無訛,應予沒收銷燬;而包裝上開甲基安非他命之包裝袋1 只,無論以何種方式分離包裝袋與其內裝之毒品,均會有極微量毒品殘留,故上述包裝袋應整體視為查獲毒品,併同沒收銷燬。至鑑驗耗罄部分既已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從而,聲請人本件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本院審核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36第2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9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威憲

書記官 蔡佩樺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單聲沒字第212號於民國 107 年 03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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