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7年度附民字第306號
- 原告
- 王仁傑
- 被告
- 王興華
上列被告因本院107 年度訴字第90號偽造文書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
一、原告之聲明及陳述,均引用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損害賠償告訴狀之記載(略)。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刑事訴訟法第488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刑事部分,已於民國107 年3 月28日辯論終結,而原告之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遲至107 年5 月15日始繫屬本院,有本院於該刑事附帶民事損害賠償告訴狀上所蓋收文章戳日期可憑,依照上開說明,本件附帶民事訴訟不合法,原告之訴應予駁回。
三、另本件本院所為此程序性駁回判決,並無礙於原告循民事訴訟途徑提起民事訴訟之權限,是其仍得依法另行提起民事訴訟,或在有本件刑事案件合法上訴第二審後,再行向該第二審法院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502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