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單聲沒字第447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單聲沒字第447號
- 聲請人
-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李維益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6 年度毒偵字第6814號),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108 年度執聲沒字第370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零柒參玖公克)併同難以完全析離之包裝袋壹只均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下稱新北檢)106 年度毒偵字第6814號被告李維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 條之1 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為1 年6 月,已於民國108 年5 月7 日期滿。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聲請書誤載為安非他命)1 包(驗餘淨重0.0739公克),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聲請書漏載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定有明文。復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亦有明定。
三、經查,被告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新北檢檢察官以106 年度毒偵字第6814號為緩起訴處分,復經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以106 年度上職議字第14408 號駁回再議,於108 年5 月7 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駁回再議處分書、新北檢檢察官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及檢察官執行緩起訴處分期滿報結簽呈等件在卷可參。而該案查扣之土黃色晶體1 包,經送臺北榮民總醫院鑑定,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淨重0.0759公克,取樣0.0020公克,驗餘淨重0.0739公克),此有該院106 年9 月6 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存卷可稽(見新北檢106 年度毒偵字第6814號偵查卷第77頁),足認上開扣案物屬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為違禁物無訛,應予沒收銷燬;而包裝上開甲基安非他命之包裝袋1 只,無論以何種方式分離包裝袋與其內裝之毒品,均會有極微量毒品殘留,故上述包裝袋應整體視為查獲毒品,併同沒收銷燬。至鑑驗耗罄部分既已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從而,聲請人本件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本院審核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36第2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