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單聲沒字第7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單聲沒字第7號
- 聲請人
-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簡再傳(已歿)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7 年度毒偵字第3397號),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107 年度聲沒字第424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零貳陸公克)併同難以完全析離之包裝袋壹只,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下稱新北檢)107 年度毒偵字第3397號被告簡再傳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業經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此有該案不起訴處分書1 份附卷可稽,所查扣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包(驗餘淨重0.0260公克),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所規定之違禁物,此有臺北榮民總醫院民國107年6 月6 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1 紙附卷可證,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定有明文。復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亦有明定。
三、經查,被告所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因其死亡,而經新北檢檢察官以107 年度毒偵字第339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考。而該案查扣之棕色晶體1 包,經送臺北榮民總醫院鑑定,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淨重0.0275公克,取樣0.0015公克,驗餘淨重0.0260公克),此有該院107 年6 月6 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附卷可稽(見新北檢107 年度毒偵字第3397號卷第54頁),足認上開扣案物係屬第二級毒品,為違禁物無訛,應予沒收銷燬;而包裝上開甲基安非他命之包裝袋1 只,無論以何種方式分離包裝袋與其內裝之毒品,均會有極微量毒品殘留,故上述包裝袋應整體視為查獲毒品,併同沒收銷燬。至鑑驗耗罄部分既已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從而,聲請人本件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本院審核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36第2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