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判字第143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判字第143號
- 聲請人
- 即告訴人
- 江曉智
- 被告
- 黎博文
上列聲請人因告訴被告誣告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檢察署中華民國108 年10月15日108 年度上聲議字第8408號駁回再議之處分(原不起訴處分案號: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8 年度偵字第21495 號、第21496 號),聲請交付審判,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告訴人不服上級法院檢察署檢察長認再議無理由之駁回處分者,得於接受處分書後10日內委任律師提出理由狀,向該管第一審法院聲請交付審判,刑事訴訟法第258 條之1 第1項定有明文。是聲請交付審判必須附具理由,此乃法定必備之程式。又法院認交付審判之聲請不合法者,應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258 條之3 第2 項前段亦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因不服臺灣高等檢察署108 年度上聲議字第8408號駁回再議處分,而聲請交付審判(聲請人具有律師身分,有其提出之律師證影本1 紙在卷可查),惟其於民國108 年11月1 提出之刑事聲請交付審判狀僅記載「一、茲先遵限聲請交付審判。二、請賜准抄錄閱覽本案全部卷宗證物。三、聲請交付審判之理由,容閱卷後補陳」等語,而未附具聲請交付審判之理由,核其聲請交付審判之程式與首揭規定即有未合。再查,本件聲請人於108 年12月26日閱覽相關偵查卷宗後,經本院於109 年1 月7 日以裁定命聲請人應於該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聲請交付審判理由狀,該裁定並於同年1 月9 日送達至聲請人陳報之居所,由其居所之受僱人收受,惟聲請人迄今仍未補正本件聲請交付審判理由等情,有本院(電話傳真電子郵件)閱卷聲請書、刑事裁定、送達證書、收文資料查詢清單各1 紙在卷可稽,是本件聲請交付審判案件,因未附具理由,於法定必備程式有所未合,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依據刑事訴訟法第258 條之3 第2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所示。
上列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