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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審交重附民字第1號

過失傷害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3 月 07 日

法官劉安榕藍海凝傅明華

原告
黃炫達
被告
客利達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國誠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09年度審交易字第91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7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劉安榕

法 官 藍海凝

法 官 傅明華

書記官 黃毓琪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審交重附民字第1號於民國 111 年 03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過失傷害,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