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2405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2405號
- 聲請人
-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劉韋志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0 年度執聲付字第514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劉韋志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劉韋志因詐欺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6 年2 月確定,於民國107 年6 月14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0 年7 月27 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又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亦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前因①詐欺案件,經本院以107 年度審易字第260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3 月確定;②詐欺案件,經本院以107 年度訴字第173 、266 、301 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4 年6 月確定;③詐欺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下稱臺北地院)以107 年度簡字第726 號判決處有期徒刑2 月確定;④詐欺案件,經臺北地院以107 年度審簡字第1081號判決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⑤詐欺案件,經本院以107 年度審簡字第1175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6 月確定;⑥詐欺案件,經本院以107 年度易字第79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6 月、3 月確定;⑦詐欺案件,經臺北地院以108 年度易字第112 號判決處有期徒刑5 月確定;⑧詐欺案件,經本院以108 年度簡字第7075號判決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上開①至⑧所示之刑,經本院以109 年度聲字第3265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2 月確定,經移送執行後,今經法務部核准假釋等情,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執行案件資料表、法務部矯正署110 年7 月27日法矯署教字第11001670761 號函附法務部矯正署八德外役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份在卷可稽。茲聲請人以本院為上開案件之犯罪事實最後裁判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核無誤,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