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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金訴字第983號

洗錢防制法等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0 月 14 日

法官劉明潔

公訴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黃文明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1年8月24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理由欄內關於「被告葉又翔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之記載,更正為「被告黃文明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如有顯係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情形,而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第239條之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參照)。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理由欄內關於「被告葉又翔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之記載,顯係本院所誤繕,惟觀諸其整體內容不影響全案情節與裁定本旨,依上開說明,爰裁定將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理由欄內關於「被告葉又翔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之記載,更正為「被告黃文明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

三、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4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劉明潔

書記官 連思斐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金訴字第983號於民國 111 年 10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洗錢防制法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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