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金訴字第983號
- 公訴人
-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黃文明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1年8月24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理由欄內關於「被告葉又翔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之記載,更正為「被告黃文明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如有顯係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情形,而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第239條之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參照)。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理由欄內關於「被告葉又翔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之記載,顯係本院所誤繕,惟觀諸其整體內容不影響全案情節與裁定本旨,依上開說明,爰裁定將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理由欄內關於「被告葉又翔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之記載,更正為「被告黃文明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
三、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