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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金訴字第1441號

洗錢防制法等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7 月 10 日

法官郭峻豪莊婷羽郭鍵融

公訴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徐雲光

簡仁彬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2年11月29日所為之112年度金訴字第1441號刑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關於如附表「原判決內容」欄所示之記載,應更正為如附表「更正後內容」欄所示。

理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判決理由欄已敘明被告徐雲光、簡仁彬應宣告沒收之物,而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如附表「原判決內容」之記載,係屬誤寫,且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爰依前開規定,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0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郭峻豪

法 官 莊婷羽

法 官 郭鍵融

書記官 陳柔吟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0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判決出處 原判決內容 更正後內容 1 原判決附表六(宣告沒收之物)編號2被告徐雲光之「宣告沒收物」欄部分 扣案如附表四之一編號1所示現金中之5,000元、6,000元 扣案如附表四之一編號12所示現金中之5,000元、6,000元 2 原判決附表六(宣告沒收之物)編號4被告簡仁彬之「宣告沒收物」欄部分 案如附表四之一編號2所示之手機 案如附表四之一編號4所示之手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金訴字第1441號於民國 113 年 07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洗錢防制法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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