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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2190號

偽造有價證券等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1 月 12 日

法官林米慧陳盈如林翠珊

原告
中興電瓷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許仕宏
被告
蔡美玲

上列被告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本院112年度訴字第469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2 日

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林米慧

法 官 陳盈如

法 官 林翠珊

書記官 劉德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附民字第2190號於民國 113 年 01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偽造有價證券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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