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980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2年度附民字第836號

過失傷害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1 月 21 日

法官黃志中薛巧翊時瑋辰

原告
陳冠嘉
訴訟代理人
廖家宏律師(法律扶助)
被告
陳榆穎
被告
余政宏
被告
思納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莊棨椉
被告
鉅展數位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建弘
被告
德鑫電控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姿霞
被告
浩右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岳霖

上列被告等因過失傷害案件(112年度易字第456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被告陳榆穎、余政宏被訴過失傷害案件,為本院判決無罪在案,依前述規定,應以判決駁回本件原告之訴。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而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依法免納裁判費,本案並不生訴訟費用之問題,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1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志中

法 官 薛巧翊

法 官 時瑋辰

書記官 陳玫君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附民…」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