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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單禁沒字第919號

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0 月 05 日

法官許品逸

聲請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許章豪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111年度偵字第30325號),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112年度執聲沒字第44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扣案之手指虎壹件沒收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30325號被告許章豪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一案,前經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1年,並於民國112年9月19日期滿。扣案之手指虎1件,屬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列管之刀械,爰單獨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而所謂刀械,指武士刀、手杖刀、鴛鴦刀、手指虎、鋼(鐵)鞭、扁鑽、匕首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查禁,非供正當使用具有殺傷力之刀械,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製造、販賣、運輸、轉讓、出租、出借、持有,且運輸或持有刀械者,亦有刑事責任,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3款、第6條、第14條亦規定甚明。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111年8月18日以111年度偵字第30325號為緩起訴處分,經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於111年9月20日以111年度上職議字第8864號為再議駁回之處分而確定,緩起訴期間為1年,於112年9月19日期滿且未經撤銷等情,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再議駁回處分書、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執行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該案緩起訴執行卷宗可稽。又被告於該案為警扣得之手指虎1件,經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鑑定結果,認屬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之管制刀械,有桃園市政府警察局110年10月21日刀械鑑驗工作紀錄相片、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扣押收據及搜索筆錄等附卷可稽,應屬違禁物甚明,揆諸前揭規定,本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5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許品逸

                書記官 許雅琪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單禁沒字第919號於民國 112 年 10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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