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3596號
- 聲請人
-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吳芳玉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2年度執聲付字第32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吳芳玉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芳玉因詐欺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8月確定,於民國111年4月8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2年10月26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亦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前因①詐欺案件,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以110年度訴字第450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3月確定;②詐欺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10年度審金訴字第397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1月確定;③詐欺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以110年度金訴字第507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5月確定;④詐欺案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以110年度訴字第475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3月確定;⑤詐欺案件,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以110年度訴字第787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⑥詐欺案件,經本院以110年度金訴字第968號判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前揭①至⑥案件並經本院以111年度聲字第3306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8月確定,受刑人於111年4月8日入監執行上開刑期,嗣於112年10月26日經法務部核准假釋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12年10月26日法矯署教字第1120173739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份在卷可稽。是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