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金訴字第2135號
- 公訴人
-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施孝龍
- 選任辯護人
- 吳啟瑞律師
許富寓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銀行法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施孝龍自民國一百十四年五月十三日起限制出境、出海捌月。
理由
一、被告施孝龍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3人以上共同詐欺、銀行法第29條之1、第125條第1項前段非法收受存款、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4項之商業負責人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紀錄、稅捐稽徵法第41條第1項逃漏稅捐等罪嫌,均犯罪嫌疑重大,其中違反銀行法部分,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考量趨吉避凶、不甘受罰之基本人性,有相當理由足認有逃亡之虞,且本案受害人數眾多,被告將來可能面對鉅額損害賠償責任,認有限制出境、出海之必要,爰諭知被告自民國114年5月13日起限制出境、出海8月。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93條之2第1項、第220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