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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金訴字第2135號

銀行法等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5 月 13 日

法官黃志中游涵歆劉芳菁

公訴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施孝龍
選任辯護人
吳啟瑞律師

許富寓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銀行法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施孝龍自民國一百十四年五月十三日起限制出境、出海捌月。

理由

一、被告施孝龍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3人以上共同詐欺、銀行法第29條之1、第125條第1項前段非法收受存款、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4項之商業負責人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紀錄、稅捐稽徵法第41條第1項逃漏稅捐等罪嫌,均犯罪嫌疑重大,其中違反銀行法部分,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考量趨吉避凶、不甘受罰之基本人性,有相當理由足認有逃亡之虞,且本案受害人數眾多,被告將來可能面對鉅額損害賠償責任,認有限制出境、出海之必要,爰諭知被告自民國114年5月13日起限制出境、出海8月。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93條之2第1項、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3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志中

                   法 官 游涵歆

                   法 官 劉芳菁

                   書記官 李翰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金訴字第2135號於民國 114 年 05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銀行法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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