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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756號

竊盜等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0 月 04 日

法官樊季康楊展庚葉逸如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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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江金山
被告
吳祥鴻

陳培榮

阮勝鴻

上列被告吳祥鴻、陳培榮、阮勝鴻因竊盜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4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樊季康

法 官 楊展庚

法 官 葉逸如

書記官 黃莉涵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附民字第756號於民國 112 年 10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