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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審訴字第744號

侵占等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2 月 07 日

法官劉安榕

公訴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林彥伃
選任辯護人
沈孟賢律師

賴俊睿律師

上列被告因侵占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41578號),因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為有罪之陳述,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經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以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

甲○○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緩刑參年,並應以如附表所示方式、金額支付損害賠償。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下列事項應予更正、補充外,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

㈠證據清單「證據名稱」欄編號2「告訴人代表人陳佑碩於偵查中之陳述」更正為「告訴人代表人陳佑碩於警詢及偵查中之陳述」。

㈡證據部分補充「被告甲○○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中之自白」、「告訴人代表人陳佑碩於本院審理中之陳述」、「本院調解筆錄、本院公務電話紀錄表各1份」。

二、爰審酌被告未能謹守職務分際,貪圖私利,以起訴書所載詐欺取財、業務侵占及製作不實帳冊等手段,牟取不法利益,所為不僅違背誠信及職業道德,造成告訴人財產損失,並損害告訴人對帳目管理之正確性,實有不該,兼衡其並無前科,素行尚可、為本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犯罪所得之金額、犯罪之期間、其於犯後已坦認犯行,並與告訴人於本院調解成立,刻正依約分期履行賠償中,獲告訴人代表人表示原諒,有本院調解筆錄及公務電話紀錄表各1份存卷可按,犯後態度尚屬良好、其自陳大學畢業之智識程度、目前從事設計業、家中尚有2名未成年子女需其扶養照顧之家庭生活與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並參考告訴人代表人於本院審理中陳述之意見,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資懲儆。

三、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件在卷可佐,其因一時失慮致罹刑典,犯後已坦認犯行且與告訴人調解成立,並分期履行賠償中,告訴人代表人亦同意以如附表之賠償方式作為諭知被告緩刑之負擔,有前揭調解筆錄、本院公務電話紀錄表附卷足稽,堪認被告已盡力修復所生損害,經此偵、審教訓,當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本院認前開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復考量被告應賠償之金額及履行期間,宣告緩刑3年,併斟酌其調解內容,爰依刑法第74條第2項第3款之規定,命被告依附表所示之金額及履行方式為損害賠償。倘被告違反上開應行負擔之事項且情節重大,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依同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之規定,檢察官得向本院聲請撤銷其緩刑之宣告,附此敘明。

四、查被告就本案犯行之犯罪所得新臺幣270萬5650元,本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之規定予以宣告沒收,然因被告業與告訴人以高於前揭犯罪所得之賠償金額達成調解,並分期賠償中,倘被告違反和解內容,告訴人亦得聲請法院強制執行,是本院認被告與告訴人就本案所成立之和解內容,已達到沒收制度剝奪被告犯罪所得之立法目的,如於本案仍諭知沒收被告上揭犯罪所得,將使被告承受過度之不利益,顯屬過苛,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之規定,不予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乙○○提起公訴,檢察官黃明絹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14  年 2月7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6條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項之罪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5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項之罪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9萬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商業會計法第71條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60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

二、故意使應保存之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滅失毀損。

三、偽造或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內容或毀損其頁數。

四、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五、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刑事第二十六庭 法 官 劉安榕

                 書記官 張至善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被告甲○○應給付告訴人代表人陳佑碩新臺幣(下同)320萬元 ,自民國114年1月15日前先行給付40萬元,餘款280萬元,自114年2月起於每月15日前分期給付8萬元,至全部清償為止,如有一期不履行視為全部到期。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1年度偵字第41578號
  被   告 甲○○ 女 43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00號3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選任辯護人 周家年律師
上列被告因侵占等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
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甲○○自民國109月2日19日起至111年5月30日止間,為皓恩創
    藝有限公司(下稱皓恩公司)之負責人,負責處理皓恩公司
    之業務接洽、會計及財務出納等工作,為從事業務之人,亦
    為商業會計法所規定之商業負責人及主辦會計人員。詎其意
    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業務侵占及明知為不
    實之事項記入帳冊之犯意,接續於附表一所示之時間,利用
    職務上之機會,以附表一所示之方式,將皓恩公司如附表一
    所示之款項,從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小
    企銀)00000000000號、00000000000號帳戶提領、轉出或未
    存入,致皓恩公司受有共計新臺幣(下同)270萬5,650元之
    損失。嗣陳佑碩成為皓恩公司之負責人後,委請會計陳奕潔
    審閱皓恩公司帳戶存摺資料,發現皓恩公司帳目不實,始悉
    上情。
二、案經皓恩公司告訴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甲○○於偵查中之供述 ⑴被告坦承以告訴人皓恩公司名義向中小企銀五股分行貸款50萬元(詳附表一編號190),且無法證明款項係用於皓恩公司相關業務之事實。 ⑵被告坦承侵占告證22號紅色字體所示之項目,總金額共計124萬2,839元之事實(告證22號原計算為124萬7,387元,實際金額應為124萬2,839元)。 ⑶被告坦承隱匿告訴人收入,且漏載於皓恩公司報表上之事實。 ⑷被告坦承憑空捏造告訴人房租支出,於皓恩公司報表上將房租支出(詳附表一編號155)重複入帳之事實。 ⑸被告坦承憑空捏造告訴人支出,將私人花費(詳附表一編號124、255)記載於皓恩公司報表上之事實。 ⑹被告坦承憑空捏造告訴人支出,將非屬皓恩公司業務範圍之支出(詳附表一編號109、110、113~116)記載於公司報表上之事實。 ⑺被告坦承憑空捏造告訴人支出(詳附表一編號225、235、237、257、259、260、262),未實際付款給廠商之事實。 2 告訴人代表人陳佑碩於偵查中之陳述 證明全部犯罪事實。 3 中小企銀青年創業及啟動金貸款契約書、中小企銀五股分行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明細各1份 證明被告以告訴人名義於110年6月30日向中小企銀五股分行貸款50萬元(詳附表一編號190),且於110年7月2日提領全部款項之事實。 4 告訴人之收入憑證(詳告證13號)、告訴人皓恩公司109年2月至111年3月之報表1份(詳告證9) 證明被告隱匿告訴人款項收入,漏載於皓恩公司報表之事實。 5 告訴人之支出憑證(詳告證12號)、告訴人皓恩公司109年2月至111年3月之報表1份(詳告證9) 證明被告在皓恩公司報表上,記載不實支出款項之事實。 6 波音事業有限公司111年6月16日催討貨款之存證信函1份、告訴人客戶向被告催討貨款之LINE對話截圖3張(詳告證14) 證明被告未付款給告訴人客戶,將款項侵占入己,遭客戶寄發存證信函或以LINE催討貨款之事實。 
二、按業務侵占罪之成立,以因執行業務而持有他人之物為前提
  ,必行為人先合法持有他人之物,而於持有狀態繼續中,擅
  自處分,或易持有為所有之意思,而逕為所有人之行為,始
  克相當。倘其持有之初,係出於非法方法,即非合法持有,
  除應視其非法行為之態樣,分別成立相關罪名外,無成立業
  務侵占罪之餘地(最高法院90年度台上第1114號判決意旨參
  照)。而刑法第339條第1項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
    之所有,以詐欺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為詐欺罪
    ,凡以不法意圖,施詐術使人陷於錯誤,而移轉物之所有
  者,係構成刑法之詐欺罪,至於在物之移轉所有過程中,縱
  令移轉物之占有,先呈暫時持有狀態,爾後始變異持有為所
  有,亦不因其不法移轉物之所有過程有此暫時持有狀態及易
  持有為所有之情形,即論以侵占罪。查被告甲○○為皓恩公司
    之商業負責人外,並擔任主辦會計人員,其經告訴人授權範
    圍,自僅限於用於公司實際應支出之費用,除此之外所為之
    提領,自非屬公司授權或同意可得提領或允准被告持有之範
    圍,此屬當然之理。是被告踰越此範圍而以附表一所示之浮
    報方式請領款項,既非公司事前授權或同意可自行運用之範
    圍,無從認被告係為告訴人管領上開費用,或有為告訴人持
    有上揭款項之意,被告所為應係詐欺取財行為,而無論以業
    務侵占之餘地。
三、次按修正前、後之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所規定商業負責 
    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
    人員,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係指上開
    有權製作會計憑證之人,填製內容不實之會計憑證而言;倘
    無製作權而冒用他人名義,製作內容不實之會計憑證,則屬
    同條第3款偽造會計憑證之行為,二者態樣有別,不容混淆
    (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4721號判決參照);復按商業會
    計法第71條第1款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之
    罪,原即含有業務上登載不實之本質,與刑法第215條之業
    務文書登載不實罪屬法規競合關係,依特別法優於通法之原
    則,應優先適用前者之罰則規定(最高法院85年度台上字第
    3145號、92年度台上字第6792判決意旨參照)。查被告為告
    訴人之會計,乃從事業務之人,亦為商業會計法所稱之商業
    負責人及主辦會計人員,其浮報費用,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
    條第1款將不實事項記入帳冊罪嫌。
四、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商業會計法
    第71條第1款將不實事項記入帳冊及刑法第336條第2項業務
    侵占等罪嫌。又被告上開詐欺取財、將不實事項記入帳冊及
    業務侵占行為,係於密切接近之時間實施,各舉動之獨立性
    極為薄弱,且主觀上係出於單一犯意而為之,依一般社會通
    念,難以強行分離,應視為數個舉動接續施行,應論以接續
    犯。被告將不實事項記入帳冊,係為掩飾其詐欺取財及業務
    侵占犯行所為,且係基於其詐欺取財及業務侵占之目的,所
    為整體計畫行為之一部,乃屬法律上一行為,係以一行為觸
    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均請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
    重論以業務侵占罪處斷。至被告詐欺及業務侵占所得之款項
    ,均為其犯罪所得,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
    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追徵其價額。
五、告訴暨報告意旨認被告附表二所示之行為,涉利用職務上機
    會,將告訴人款項侵占入己,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36條第2
    項業務侵占及同法第216條、第215條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
    書等罪嫌。經查:
 ㈠附表二編號1無支出憑證之部分:
  告訴人固以被告附於公司報表內之支出憑證不完整為由,認
    定被告涉有業務侵占犯嫌,然告訴人所指訴之貼膠機、隔熱
    貼、公務車修保險、電腦維修等項目,衡情尚難認與公司業
    務無關,不得僅以被告未檢附憑證,即推論前開支出不存在
    ,而率認被告有虛構支出並侵占款項之舉動。又Adobe軟體
    之部分,被告辯稱:公司於成立之初即使用該軟體,且均自
    伊個人信用卡扣款等語,為告訴人所不爭執,並有Adobe軟
    體發票影本共33張在卷可稽,足認被告確有支付上開費用,
    尚難逕認被告構成刑法侵占罪責。另蔡宗恩公關費之部分,
    被告於偵查中辯稱:伊確實有透過被告中信帳戶支付公關費
    予蔡宗恩等語,此有被告中信帳戶109年2月3日至111年5月3
    0之存款交易明細1份在卷可參,益徵被告確實有支付此部分
    之費用,難認有何侵占罪嫌。
 ㈡附表二編號2隱匿收入之部分:
  告訴人無非係以被告於公司報表中僅記載未稅金額,而隱匿
    稅款價差,並將開款項侵占入己等情,認被告涉有業務侵占
    罪嫌,惟被告辯稱:公司事後方決議更改記載含稅金額等語
    ,復比對公司報表,被告確實僅於109年4月及6月間分別記
    載3筆未稅金額之收入,至被告離開皓恩公司之期間,均未
    有其他記載未稅金額的情形,尚難僅因被告於記帳之初,採
    未稅金額計帳,逕推論此幾筆款項係被告侵占入己,而認被
    告涉有侵占罪責。
 ㈢附表二編號3浮報支出之部分:
  告訴人指訴被告於公司報表上,憑空捏造非屬公司業務範圍
    內之支出,而將上開款項侵占入己等情,然此部分除告訴人
    之指訴外,並無其他客觀事證可供佐認,尚難率認前開支出
    非屬公司業務範圍之項目,而逕認為不利被告之認定。
 ㈣附表二編號4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之部分:
  告訴人雖以被告明知陳建良、陳淑婷並未實際自告訴人領取
    薪資,卻虛偽登載所得扣繳憑單,記載告訴人給付薪資予上
    開2人等情,然證人陳建良到庭證稱:伊確實有自告訴人領
    取薪資6萬元,工作內容是DM海報與LOGO設計等語;證人陳
    淑婷亦到庭證稱:伊確實有自皓恩公司領取薪資14萬4,000
    元,負責文書處理及打流水帳等語,核與被告所辯情節大致
    相符,足認證人陳建良、陳淑婷確實收取告訴人給付之薪資
    ,且被告斯時係皓恩公司之負責人,被告可聘用員工及給付
    薪資,尚難僅因告訴人單一指訴,而率認被告涉有行使業務
    上登載不實文書罪嫌。
 ㈤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認被告有何上開犯行,應認被
    告此部分犯罪嫌疑不足,然上開部分如成立犯罪,則與前揭
    起訴之詐欺等罪嫌部分,實係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
    犯,裁判上一罪關係,為上開起訴效力所及,爰不另為不起
    訴處分。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5   日
               檢 察 官 乙 ○ ○ 
附表一
編號 時間 態樣 金額         1 109年2、3月 浮報網址費用支出 800元 2  浮報銘達記帳士支出 6,000元 3  浮報adobe軟體費用 5,920元 4 109年4月 浮報京典廣告企業社支出 70元 5  浮報電信費支出 1,273元 6 109年5月 隱匿5/13快樂熊公司收入 3,150元 7  浮報冷氣安裝支出 1萬1,800元 8  浮報電信費支出 1,199元 9 109年6月 隱匿4/27毅高收入 315元 10  隱匿6/4易儲居收入 210元 11  隱匿6/9鴻琦收入 787元 12  隱匿6/11毅高收入 4,820元 13  浮報薪資支出 3,000元 14  非屬皓恩公司業務範圍之誠品書局支出 368元 15  浮報晉茂公司紙膠帶5支出 156元 16  浮報電信費支出 2,048元 17  浮報勞保費 6,179元 18  浮報勞退(勞保費) 2,929元 19  浮報健保費 2,786元 20 109年7月 隱匿7/3欣儀印刷收入 4,200元 21  浮報薪資支出 3,584元 22  無支付電信費 1,670元 23  浮報千記紙器公司支出 270元 24  無支付網路費 1,670元 25  浮報仕美企業社支出 614元 26  浮報群彩公司支付 1萬3,183元 27  無支付喬禾公司 2,678元 28  無支付喬禾公司 2,048元 29  浮報皓暉企業社支出 16元 30  浮報電信費支出 1,028元 31  浮報勞保費 3,509元 32  浮報勞退(勞保費) 2,094元 33  浮報健保費 2,786元 34 109年8月 隱匿8/18華一書局收入 3萬3,600元 35  隱匿8/25伊豆收入 2,100元 36  浮報薪資支出 3,584元 37  非屬皓恩公司資產範圍之IKEA桌子等支出 944元 38  浮報正京製版公司支出 4萬6,358元 39  浮報郭沛琳會計薪資支出 1,030元 40  浮報禾喬公司支出 2,048元 41  浮報皓暉企業社 44元 42  浮報電信費支出 2,002元 43  浮報勞保費 3,509元 44  勞退(勞保費) 2,094元 45  健保費浮報 2786元 46 109年9月 隱匿9/14富盛服裝收入 1萬5,750元 47  隱匿9/16費納拉收入 473元 48  浮報薪資支出 3,584元 49  浮報工讀生薪資支出 506元 50  浮報叙品公司支出 1萬3,050元 51  浮報Adobe軟體費用支出 5,920元 52  無支付電信費 3,963元 53  非屬皓恩公司業務範圍之公關品(中秋禮盒)支出 1,500元 54  浮報勞健保費支出 6,455元 55  浮報京典企業社支出 2萬5,515元 56  浮報春秋資訊公司支出 1,575元 57  浮報電信費支出 1,200元 58  浮報勞保費支出 1,053元 59  浮報勞退(勞保費)支出 6,28元 60 109年10月 隱匿10/13易儲居收入 2,604元 61  隱匿10/8伊豆收入 1,575元 62  隱匿10/13易儲居收入 1,764元 63  隱匿10/14美吾華收入 919元 64  隱匿10/20伊豆收入 1萬4,595元 65  隱匿10/20費納拉公司收入 3,780元 66  隱匿10/20費納拉公司收入 3,255元 67  隱匿10/20板田收入 1萬元 68  隱匿10/23美吾華收入 2萬2,050元 69  浮報春秋資訊公司支出 1,575元 70  非屬皓恩公司資產範圍之文具等支出 1,929元 71  浮報薪資支出 3,584元 72  浮報工讀生薪資支出 579元 73  浮報電信費支出 423元 74  浮報郭沛琳會計薪資支出 1,030元 75  浮報電信費支出 567元 76 109年11月 隱匿11/9美吾華收入 100元 77  隱匿11/2品極收入 6,300元 78  隱匿11/2繪新收入 6,825元 79  浮報聯績公司支出 910元 80  浮報薪資支出 3,584元 81  浮報工讀生薪資支出 579元 82  浮報群彩公司支出 3萬776元 83  非屬皓恩公司業務範圍之鍋裡鍋物支出 1,265元 84  無美度溢收款支出 2萬8,100元 85  無美吾華溢收款支出 7,500元 86  浮報電信費支出 1,280元 87 109年12月 隱匿12/18強生公司收入 100元 88  隱匿12/31台企利息收入 117元 89  隱匿12/28品極收入 3萬4,944元 90  浮報薪資支出 3,584元 91  浮報工讀生薪資 579元 92  非屬皓恩公司業務範圍之必勝客支出 1,048元 93  浮報仕美公司支出 945元 94  非屬皓恩公司業務範圍之IKEA道具支出 416元 95  非屬皓恩公司業務範圍之KFC支出 541元 96  非屬皓恩公司業務範圍之必勝客支出 879元 97  浮報郭沛琳會計薪資支出 2,530元 98  浮報電信費支出 2,063元 99 110年1月 隱匿1/5亞科收入 945元 100  隱匿1/5東元心收入 1,995元 101  隱匿1/8亞科收入 1,890元 102  隱匿1/11品極收入 2萬6,250元 103  浮報康利企業社支出 596元 104  浮報薪資支出 3,584元 105  非屬皓恩公司業務範圍之KFC支出 499元 106  非屬皓恩公司業務範圍之安全帽支出 2,400元 107  非屬皓恩公司業務範圍之拜拜支出 1,811元 108  非屬皓恩公司業務範圍之爭鮮支出 2,179元 109  非屬皓恩公司業務範圍之布料(私人服裝花費)支出 895元 110  非屬皓恩公司業務範圍之耗材(私人服裝花費)支出 5,795元 111  非屬皓恩公司業務範圍之客來小吃店支出 2860元 112  非屬皓恩公司業務範圍之新合春座墊行支出 3200元 113  非屬皓恩公司業務範圍之停車支出 90元 114  非屬皓恩公司業務範圍之停車支出 120元 115  非屬皓恩公司業務範圍之耗材(私人服裝花費)支出 296元 116  非屬皓恩公司業務範圍之耗材(私人服裝花費)支出 450元 117  浮報電信費支出 750元 118  浮報健保費 1,393元 119 110年2月 隱匿2/24上峰收入 6萬2,764元 120  隱匿2/24伊豆收入 1萬4,595元 121  隱匿2/24臼甘鑫收入 8,400元 122  隱匿2/8汽購文化事業收入 8,400元 123  浮報薪資支出 3,871元 124  非屬皓恩公司業務範圍之耗材(私人服裝花費)支出 1,447元 125  非屬皓恩公司業務範圍之晶旺餐飲支出 924元 126  非屬皓恩公司業務範圍之IKEA支出 990元 127  浮報非屬皓恩公司業務範圍之家樂福支出 2,678元 128  浮報正京公司支出 1萬元 129  浮報皓暉企業社支出 4,946元 130  浮報伊銘公司支出 2,000元 131  浮報科影公司支出 2,000元 132  浮報勞保費浮報 378元 133  浮報勞退(勞保費) 476元 134  浮報健保費浮報 862元 135 110年3月 隱匿3/12在想收入 2萬4,570元 136  隱匿3/15瑞士商斯沃琪瑞表收入 7,283元 137  隱匿3/16品極收入 2萬528元 138  隱匿3/8富盛收入 9萬1,627元 139  隱匿3/25邑亞收入 1,890元 140  浮報桃園紙箱支出 2,362元 141  浮報求典公司支出 2,008元 142  浮報寶益企業社支出 3,619元 143  浮報日月星工藝社支出 2,762元 144  浮報薪資支出 3,871元 145  浮報電信費支出 728元 146  浮報勞保費 378元 147  浮報勞退(勞保費) 476元 148  浮報健保費 862元 149 110年4月 隱匿4/1品極收入 3萬1,500元 150  隱匿4/1正京收入 18萬9,000元 151  浮報春秋資訊公司支出 1,575元 152  非屬皓恩公司業務範圍之家樂福支出 825元 153  浮報薪資支出 3,871元 154  浮報電信費支出 1,203元 155  浮報房租支出 1萬元 156  浮報勞保費 378元 157  浮報勞退(勞保費) 476元 158  浮報健保費 862元 159 110年5月 隱匿5/14品極收入 1萬3,230元 160  隱匿5/3品極收入 8,925元 161  隱匿5/10上峰收入 3萬3,889元 162  隱匿5/11伊豆收入 1萬4,595元 163  隱匿5/20伊豆收入 1萬4,595 164  浮報優利格辦公家具支出 1,780元 165  浮報和藝公司支出 3萬元 166  浮報家家買支出 5元 167  非屬皓恩公司業務範圍之家樂福支出 1,953元 168  浮報薪資支出 3,871元 169  浮報電信費支出 2,417元 170  浮報網路費支出 300元 171  浮報房租支出 2萬元 172  浮報勞保費 2,899元 173  浮報勞退(勞保費) 1,916元 174  浮報健保費 2,410元 175 110年6月 浮報全球快遞支出 918元 176  浮報薪資支出 3,871元 177  浮報網路費支出 1,499元 178  浮報健保費 1,548元 179 110年7月 隱匿7/13英式國際收入 6萬760元 180  隱匿7/5伊豆收入 1萬4,595元 181  隱匿7/13品極收入 10萬7363元 182  隱匿7/30伊豆收入 1萬4,595元 183  浮報英恆公司支出 1,000元 184  浮報110年度燃料稅支出 4元 185  喬禾公司支出未實際付款 735元 186  浮報薪資支出 3,871元 187  浮報電信費支出 999元 188  浮報健保費 1,548元 189  浮報電費浮報 8元 190  中小企銀五股分行青年創業貸款 50萬元 191 110年8月 隱匿8/24禹創收入 4,000元 192  浮報仕美支出 420元 193  無支付中華電信支出 2,929元 194  非屬皓恩公司業務範圍之每日一鎰支出 570元 195  非屬皓恩公司業務範圍之家樂福支出 2,345元 196  浮報大榮貨運支出 387元 197  浮報薪資支出 3,871元 198  浮報電信費支出 1,500元 199  浮報健保費 1,548元 200 110年9月 隱匿9/16上峰收入 2萬元 201  隱匿9/10伊豆收入 1萬4,595元 202  浮報春秋支出 1,590元 203  浮報特力屋支出 149元 204  浮報勞保支出 6,703元 205  浮報健保支出 4,060元 206  浮報常銢公司支出 733元 207  浮報薪資支出 3,871元 208  浮報電信費支出 2,307元 209  浮報勞保費 288元 210  浮報健保費 1,548元 211 110年10月 非屬皓恩公司業務範圍之家樂福支出 1,721元 212  非屬皓恩公司業務範圍之家樂福支出 4,897元 213  浮報薪資支出 3,871元 214  浮報電信費支出 1,499元 215  浮報健保費 3,096元 216 110年11月 隱匿11/5逸寶(貨架卡)收入 1萬元 217  隱匿11/8逸寶收入 1萬元 218  隱匿11/10逸寶收入 2萬元 219  隱匿11/13石富收入 1萬元 220  隱匿11/15富盛收入 1萬元 221  隱匿11/30國稅局退稅收入 900元 222  浮報中油油資支出 500元 223  中興壓克力支出未實際付款 1萬4,385元 224  浮報油資支出 145元 225  波音公司支出未實際付款 4萬6,971元 226  浮報薪資支出 3,871元 227  浮報電信費支出 1,437元 228  浮報健保費 1,548元 229 110年12月 隱匿12/9逸寶(中標貼紙)收入 1萬元 230  隱匿12/15逸寶(中標貼紙)收入 1萬元 231  隱匿12/15逸寶(中標貼紙)收入 1萬元 232  隱匿12/1伊豆收入 1萬4,595元 233  隱匿12/31台企利息收入 27元 234  非屬皓恩公司業務範圍之愛買支出 1,065元 235  浮報群彩支出未實際付款 5萬9,928元 236  浮報春秋支出 1,575元 237  中興壓克力支出未實際付款 1萬2,171元 238  浮報科影支出 12元 239  浮報薪資支出浮報 3,871元 240  浮報電信費支出 1,467元 241  浮報健保費支出5,593元 5,593元 242 111年1月 隱匿1/1伊豆(印刷)收入 1萬3,622元 243  隱匿1/1厚厚(輸出)收入 9,800元 244  隱匿1/5展飛(貼紙)收入 5萬3,018元 245  隱匿1/10瑞士商斯沃期瑞(小卡)收入 1萬7,542元 246  隱匿1/10瑞士商斯沃期瑞(輸出)收入 6,958元 247  隱匿1/10瑞士商斯沃期瑞(信封等)收入 7萬5,250元 248  隱匿1/14展飛(設計費)收入 1萬2,740元 249  隱匿1/17逸寶(設計費)收入 4,900元 250  隱匿1/17逸寶(設計費)收入 1萬2,694元 251  隱匿1/21石富(壓克力)收入 1萬19元 252  隱匿1/24石富(輸出)收入 1萬2,768元 253  隱匿1/7香港商毅高皮鞋收入 3萬8,430元 254  浮報貴群企業支出 1元 255  非屬皓恩公司業務範圍之IKEA支出 699元 256  非屬皓恩公司業務範圍之印地安支出 253元 257  波音公司支出未實際付款 3,002元 258  浮報邑采實業支出 5,206元 259  群彩公司支出未實際付款 2萬2,743元 260  波音公司支出未實際付款 6,668元 261  浮報常銢公司支出 1萬6,107元 262  柏荃彩印支出未實際付款 1萬588元 263  浮報中興保全支出 885元 264  中興壓克力支出未實際付款 5,198元 265  喬禾支出未實際付款 2,520元 266  浮報薪資支出 3,871元 267  浮報電信費支出 500元 268  浮報勞保費支出 6,991元 269  浮報健保費支出 5,593元 270  浮報電費支出 8元 271 111年2月 隱匿2/14逸寶(貼紙)收入 9,800元 272  隱匿2/25壹普林(信封)收入 1萬1,990元 273  隱匿2/25緯利工程(信封)收入 1萬1,990元 274  群彩公司支出未實際付款 1萬4,831元 275  浮報薪資支出 3,871元 276  浮報電信費支出 256元 277  浮報勞保費支出 6,991元 278  浮報勞退支出 2,088元 279  浮報健保費支出 5,593元 總計   270萬5,650元 
附表二
編號 行為 時間 項目 金額 1 無支出憑證 109年2、3月間 刻印費 1,400元   109年4月間 乙上公司 2,900元    貼膠機 6,300元    隔熱貼 1萬8,030元    網路費 1,199元    蔡宗恩公關費 8,000元   109年5月間 元利招牌計時器 2,500元    快遞費 1,104元    網路費 1,199元    蔡宗恩公關費 8,000元   109年6月間 公務車保險 4,638元    京典廣告企業社 2萬8,430元    邦迪公司樣本 2,000元    公務車停車費 3,250元    建豪公司 3萬1,500元    蔡宗恩公關費 5,000元   109年7月間 和藝紙袋 9萬8,530元    普昇企業社 2,184元    油資 2,500元    仕美企業社 1,770元    蔡宗恩公關費 1萬5,000元   109年8月間 蔡宗恩公關費 1萬5,000元   109年9月間 京典企業社 4,500元    京典企業社 3,000元   109年10月間 京典企業社 32萬5,500元    京典企業社 1萬7,600元    蔡宗恩公關費 1萬5,000元   109年11月間 Adobe軟體 5,920元    蔡宗恩公關費 1萬5,000元   109年12月間 Adobe軟體 5,920元    蔡宗恩公關費 1萬5,000元   110年1月間 京典企業社 8萬7,000元    蔡宗恩公關費 1萬5,000元   110年2月間 工具人 2萬1,000元   110年3月間 蔡宗恩公關費 1萬5,000元   110年4月間 張氏手工 4,000元    喬禾公司 420元    Adobe軟體 5,920元    蔡宗恩公關費 1萬元   110年5月間 冷氣搬遷 5,000元    辦公室電話 2,363元    緯強汽車 2,300元    Adobe軟體 5,920元    蔡宗恩公關費 1萬5,000元   110年6月間 春秋公司電腦維護保養費 1,575元    Adobe軟體 5,920元    蔡宗恩公關費 5,000元   110年7月間 油資 7,500元    春秋公司電腦維護保養費 1,575元    Adobe軟體 5,920元    蔡宗恩公關費 5,000元   110年8月間 寶益企業 3,480元    春秋公司電腦維護保養費 1,575元    Adobe軟體 5,920元    蔡宗恩公關費 5,000元   110年9月間 Adobe軟體 5,920元    蔡宗恩公關費 1萬5,000元   110年10月間 Adobe軟體 5,920元    蔡宗恩公關費 5,000元   110年11月間 邑采(合板印刷) 2萬1,166元    東豐L夾 9,500元    停車費 1,855元    Adobe軟體 5,920元    蔡宗恩公關費 1萬5,000元   110年12月間 邑采 6萬7,888元    Adobe軟體 5,920元   111年1月間 Adobe軟體 5,920元   111年2月間 Adobe軟體 5,920元 2 隱匿收入 109年4月間 109年4月8日之美度收入 206元    109年4月14日之美度收入 680元    109年6月間 109年4月27日之毅高收入 315元 3 浮報支出 109年5月間 面罩樣本 165元    面罩樣本 646元   109年7月間 印衣服 9,923元    印衣服 504元   109年8月間 電腦 3萬34元   109年10月間 世欣汽車公司 4,200元   110年1月間 汽車修繕 1萬1,813元   110年11月間 公司車保養 1,785元 4 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 110年間 陳建良 6萬元    陳淑婷 14萬4,000元 5 不詳方式 不詳時間 不詳項目 50萬6,89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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