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1,140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4876號

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2 月 23 日

法官施吟蒨

聲請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莊立揚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33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莊立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莊立揚因詐欺案件,經本院判決有期徒刑3年6月確定,並於民國111年6月1日入監執行,嗣法務部於113年12月13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前因詐欺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110年度金訴字第18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4次)確定,因詐欺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110年度審金訴字第48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4次)確定,因詐欺案件,經本院以110年度審訴字第75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6月確定,因詐欺案件,經本院以111年度金訴字第11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因詐欺案件,經本院以111年度金訴字第110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確定,上開案件嗣經本院以111年度聲字第3564號裁定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3年6月確定,於111年6月1日入監執行後,業經法務部於113年12月13日核准假釋,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13年12月13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884231號函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份附卷可參。是聲請人以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核無誤,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施吟蒨

                書記官 蘇 泠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第4876號於民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