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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附民字第1653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2 月 25 日

法官許博然洪韻婷鄭芝宜

原告
益彩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源宏
訴訟代理人
賴金芳
被告
李朝傑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113年度易字第908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四、查被告被訴竊盜犯行,經本院以113年度易字第908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依前揭法條規定,就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許博然

                   法 官 洪韻婷

                   法 官 鄭芝宜

                    書記官 洪怡芳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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