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4876號
- 聲請人
-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莊立揚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33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莊立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莊立揚因詐欺案件,經本院判決有期徒刑3年6月確定,並於民國111年6月1日入監執行,嗣法務部於113年12月13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前因詐欺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110年度金訴字第18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4次)確定,因詐欺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110年度審金訴字第48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4次)確定,因詐欺案件,經本院以110年度審訴字第75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6月確定,因詐欺案件,經本院以111年度金訴字第11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因詐欺案件,經本院以111年度金訴字第110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確定,上開案件嗣經本院以111年度聲字第3564號裁定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3年6月確定,於111年6月1日入監執行後,業經法務部於113年12月13日核准假釋,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13年12月13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884231號函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份附卷可參。是聲請人以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核無誤,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