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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64號

商業會計法等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5 月 08 日

法官王榆富柯以樂鄭琬薇

公訴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鄭秀英
被告
馮襄芸(原名:馮妍蓁)
被告
盧科源
上二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張進豐律師
上二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魯忠軒律師
上二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徐盈竹律師
被告
曹芳菁

江鳳萬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8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王榆富

法 官 柯以樂

法 官 鄭琬薇

書記官 陳鴻慈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64號於民國 114 年 05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商業會計法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