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審交易字第1995號
- 公訴人
-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李瑞建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3998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稱:被告李瑞建於民國114年4月11日12時40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貨車,沿新北市新莊區五工二路往五權一路方向行駛,行經該路段與私人土地之交岔路口欲右轉該私人土地時,本應注意右側前後有無來車,並與他車保持安全間距,以避免危險或交通事故之發生,且依當時天候晴、柏油路面乾燥、無缺陷、無障礙物、視距良好等情,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及此,即貿然右轉而不慎碰撞同車道右方由告訴人黃凱詳所騎乘直行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致黃凱詳人車倒地而受有右前臂、雙手、左小腿擦挫傷等傷害,因認被告係刑法第284條前段過失傷害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定有明文。
三、本件告訴人告被告過失傷害案件,起訴書認被告係觸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四、茲據被告與告訴人業已達成調解,告訴人撤回對被告之告訴,有本院115年度司刑移調字第29號調解筆錄、刑事撤回告訴狀各1份在卷可參,揆諸首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五、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賴建如偵查起訴,檢察官孫兆祐蒞庭執行職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