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4886號
- 聲請人
-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柯東廷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4年度執聲字第336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柯東廷犯如附表一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又犯如附表二所示之罪刑,應執行罰金新臺幣參萬貳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柯東廷(下稱受刑人)因犯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一、二,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第7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下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
五、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七、宣告多數罰金者,於各刑中之最多額以上,各刑合併之金額以下,定其金額;依刑法第53條及第54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對應之檢察署檢察官,備具繕本,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7款及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末按數罪併罰之案件,縱其中部分已執行完畢,如該數罪尚未全部執行完畢,仍應依刑法第53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至於數罪併罰之數刑罰中有已執行完畢部分,嗣後與他罪合併定應執行刑,僅係確定後,由檢察官換發執行指揮書,就其先前已執行之有期徒刑部分,如何扣除之問題(最高法院109年度台抗字第203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
㈠受刑人所犯如附表一、二所示之妨害兵役治罪條例、洗錢防制法、公然侮辱等案件,先後經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及本院判處如附表一、二所示之刑,均分別確定在案(原聲請書附表二疏漏之處,更正如本裁定附表二),且如附表一、二所示各罪之犯罪時間分別係在附表一編號1、附表二編號1所示之罪判決確定前所犯,又受刑人對其所犯不得易科罰金之罪(附表一編號2)及得易科罰金之罪(附表一編號1),向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受刑人民國114年12月1日書立之定刑聲請切結書1份在卷可憑,檢察官以本院為附表一、二所示各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適當,應予准許。
㈡本院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一、二所示各罪之犯罪類型、動機、情節及行為次數等情狀後整體評價其應受矯治之程度,兼衡責罰相當與刑罰經濟之原則,暨衡酌刑罰衡平之要求、自由刑對受刑人所帶來之嚴厲效果及受刑人矯正之必要性等一切情狀,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一所示之有期徒刑,及如附表二所示之罰金刑,分別定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並就罰金刑部分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另受刑人所犯如附表一編號1所示之罪刑雖已執行完畢,惟依前揭說明,仍應先定其應執行刑,再於執行時扣除已執行之部分,不致於影響權益,附此敘明。
㈢另經本院函詢受刑人關於本件定應執行刑之意見,惟受刑人迄未回覆本院,有本院函(稿)、收文資料查詢清單及送達證書各1份在卷可憑,本件已給予受刑人陳述意見之機會,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7款、第42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附表一:受刑人柯東廷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有期徒刑)
附表二:受刑人柯東廷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罰金)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編號 1 2 罪名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 洗錢防制法 宣告刑 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4月 犯罪日期 112/06/29 112年6月1日前某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新北地檢113年度偵緝字第332號 新北地檢113年度偵緝字第351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 號 113年度簡字第297號 113年度金訴字第1602號 判決日 期 113/01/29 114/08/01 確定 判決 法 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 號 113年度簡字第297號 113年度金訴字第1602號 判 決 確定日 期 113/03/28 114/09/19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否 備註 新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4502號 (已執畢) 新北地檢114年度執字第12696號 編號 1 2 罪名 公然侮辱 洗錢防制法 宣告刑 罰金4500元 併科罰金新臺幣30000元 犯罪日期 113/03/13、113/03/15 112/06/01前某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花蓮地檢113年度偵字第5856號 新北地檢113年度偵緝字第351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花蓮地院 新北地院 案 號 114年度花簡字第96號 113年度金訴字第1602號 判決日 期 114/06/18 114/08/01 確定 判決 法 院 花蓮地院 新北地院 案 號 113年度花簡字第96號 113年度金訴字第1602號 判 決 確定日 期 114/08/01 114/09/19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罰金刑 罰金刑 備註 花蓮地檢114年度罰執字第51號 新北地檢114年度執字第12696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