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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重附民字第1號

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等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2 月 25 日

法官劉景宜王麗芳陳柏榮

原告
富邦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昭棠
訴訟代理人
劉仁閔律師
訴訟代理人
張雅雯律師
訴訟代理人
張爲翔律師
被告
賴威宇

上列被告因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等案件(113年度金重訴字第6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劉景宜

法 官 王麗芳

法 官 陳柏榮

書記官 童泊鈞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重附民字第1號於民國 114 年 02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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