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金訴字第1540號
114年度金訴字第1855號
- 公訴人
-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李沛璇
- 選任辯護人
- 黃泓勝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29525號)及追加起訴(114年度偵字第17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案延展至民國115年5月13日下午5時宣判。
理由
一、按期日,除有特別規定外,非有重大理由,不得變更或延展之,經變更或延展者,應通知訴訟關係人,刑事訴訟法第64條定有明文。
二、本案原定於民國115年4月29日下午5時宣判,因被告李沛璇與告訴人蕭妃吟排定於115年5月5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進行調解等情,有電話紀錄表、調解程序傳票在卷可參。本院審酌本案若依原定期日宣判,被告將喪失與告訴人進行調解之機會,對其量刑基礎有實質影響,故為能於宣判前一併審酌被告與告訴人是否成立調解之犯後態度,審酌本案證據已調查完畢,訴訟關係人亦已充分陳述,茲為免再開辯論之程序繁複及訴訟關係人之奔波勞費,本院認有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64條第1項之規定,延展宣示判決期日如主文所示,並通知訴訟關係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