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金訴字第760號
- 公訴人
-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陳茗耀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2283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陳茗耀無罪。
事實及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陳茗耀、同案被告陳福彬(下稱陳福彬,由本院另行審結)為由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所組成,具有持續型、牟利性之有結構性之詐欺集團犯罪組織(下稱本案詐欺集團)成員,由被告陳茗耀擔任掮客招募車手,招募陳福彬擔任提款車手。嗣被告陳茗耀、陳福彬及本案詐欺集團其他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洗錢之犯意聯絡,先由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附表所示之詐欺時間,以附表所示之詐欺方式,詐欺附表所示之人,致其等陷於錯誤,而於附表所示之匯款時間,將附表所示之匯款金額,分別匯入附表所示之人頭帳戶後,再由陳福彬於如附表所示之提領時間、地點,提領附表所示款項,再轉交與本案詐欺集團成員,藉此掩飾隱匿詐欺犯罪所得之去向。因認被告陳茗耀涉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之招募他人加入犯罪組織、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一般洗錢等罪嫌等語。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刑事訴訟法第161條第1項定有明文。是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
三、公訴意旨認被告陳茗耀涉犯上開罪嫌,係以陳福彬於警詢及偵訊時之供述、證人即附表所示之告訴人、被害人於警詢時之證述、附表所示各人頭帳戶之交易明細、附表所示提領地點之監視器畫面擷圖、各告訴人及被害人提供之對話紀錄及交易明細等,為其主要論據。
四、訊據被告陳茗耀堅詞否認有何本案犯行,辯稱:我根本不認識陳福彬,我的Telegram暱稱也不是「招財進寶」,我沒有介紹陳福彬擔任本案詐欺集團車手等語。經查:
㈠陳福彬及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洗錢之犯意聯絡,由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附表所示之詐欺時間,以附表所示之詐欺方式,詐欺附表所示之被害人及告訴人,致其等陷於錯誤,而於附表所示之匯款時間,將附表所示之匯款金額,分別匯入附表所示之人頭帳戶後,再由陳福彬於如附表所示之提領時間、地點,提領附表所示款項,再轉交與本案詐欺集團成員等情,業據被告陳茗耀於本院準備程序時坦承不諱(見金訴卷一第242至243頁),核與證人陳福彬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之陳述(見金訴卷一第306、326頁)、證人即各告訴人、被害人於警詢時之證述大致相符(見偵卷第36至37頁、第45至48頁、第70至73頁、第90至91頁、第101至102頁、第114至115頁、第124至126頁、第136至137頁、第144至146頁、第164至167頁、第181至183頁、第193至195頁、第206至207頁、第221至224頁、第244至245頁、第254至255頁、第261至265頁、第277至278頁、第286至287頁、第305至309頁、第321至322頁、第333至336頁),並有附表所示各人頭帳戶之交易明細各1份(見偵卷第34至35頁、第331至332頁、第84至89頁、第108至113頁、第177至180頁、第217至220頁、第299至304頁、第252至253頁)、附表所示提領地點之監視器畫面擷圖各1份(見偵卷第366至378頁)、各告訴人及被害人提供之對話紀錄及交易明細等資料各1份(見偵卷第43至44頁、第54頁、第80至83頁、第100頁、第122至123頁、第132至135頁、第153至161頁、第175至176頁、第189至192頁、第203至205頁、第213至216頁、第231至242頁、第250至251頁、第272至275頁、第283至284頁、第296至298頁、第316至320頁、第329至330頁、第344至363頁)在卷可稽,此部分事實,固堪認定。惟由前開事證,僅能證明陳福彬有擔任本案詐欺集團車手並依指示提領告訴人、被害人遭詐款項之事實,尚不足以證明被告陳茗耀確有招募陳福彬加入本案詐欺集團之事實。
㈡按共犯之自白,不得作為有罪判決之唯一證據,仍應調查其他必要之證據,以察其是否與事實相符,刑事訴訟法第156條第2項定有明文。且按共同被告或共犯間之自白,遇有前後不一,或彼此互相齟齬之情形,事實審法院為發現真實起見,應就其全盤供述之意旨,佐以卷內證據為綜合判斷,並依據經驗法則及論理法則,詳予剖析其供述異、同之情形,並依刑事訴訟法第163條第2項規定調查其他必要之證據,以去瑕存真,定其取捨(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1724號判決意旨參照),如其等供述內容前後矛盾、互相齟齬,而經與卷內其他證據互核,整體供述之真實性已受動搖,而足以影響基本事實之認定者,自應依經驗法則及論理法則,不得採為認定被告犯罪事實之證據。
㈢經查,證人陳福彬於警詢時供稱:我原本是在Facebook找工作,後來依工作廣告上的連結取得Telegram暱稱「招財進寶」之人的聯絡方式,「招財進寶」告知我工作內容是幫賭博網站娛樂城提領金錢,我就從民國111年9月2日開始擔任提領車手;「招財進寶」的真實姓名是陳茗耀;我大概111年9月中依「招財進寶」的指示搭高鐵至高雄左營站,後來轉搭計程車到他指定的地點見面一次而已,所以確定「招財進寶」就是被告陳茗耀本人使用等語(見偵卷第15至16頁)。復於偵訊時供稱:我不知道「招財進寶」的姓名、真實年籍,「招財進寶」沒有跟我說過他的姓名,是之前「招財進寶」叫我去買玩具鈔放在快捷包裹破壞袋裡,放在三重某超商的泡麵架後面,後來我看到有人在網路上發布那個破壞袋的照片,上面有被告陳茗耀的資料,我才會連結「招財進寶」就是被告陳茗耀;在警局時警察有讓我指認照片,警察說看相似度挺高的,所以我就指認一位等語(見偵卷第457至458頁)。再於本院審理時具結證稱:我不知道「招財進寶」是不是就是被告陳茗耀,我現在也沒辦法確認;在做警詢筆錄的時候,警察有給我五張照片問我有沒有看過,因為我跟「招財進寶」交收現金的時候他有戴口罩,只露出眼睛,我就只能看個大概指認一個人等語(見金訴卷二第123至126頁)。從證人陳福彬歷次供述可知,「招財進寶」從未向其表明身分,且證人陳福彬係憑與本案無關之事件推認「招財進寶」即是被告陳茗耀,對於被告陳茗耀究竟是如何招募證人陳福彬加入本案詐欺集團之重要構成要件事實,並未為具體、明確之說明,且除證人陳福彬於警詢、偵訊時之供述外,尚無其他證據可資補強,自難僅憑證人陳福彬之單一供述,作為不利於被告陳茗耀認定之依據。
五、綜上所述,本案依檢察官所舉證據,尚未達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無從使本院形成被告陳茗耀有招募他人加入犯罪組織、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洗錢等犯行之心證,是依前開規定及說明,被告陳茗耀之犯罪既屬不能證明,自應為有利於被告陳茗耀之認定,而應為無罪判決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1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朱曉群提起公訴,檢察官陳楚妍到庭執行職務。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被害人 詐欺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新臺幣) 匯入帳戶 提領時間 提領金額 提領地點 1 許瑋庭 (未提告) 被害人接到自稱是博客來拍賣網站電話,稱網站遭到駭客攻擊,需付指定金額解除分期付款,使被害人陷於錯誤,依照指示操作ATM匯款。 111年9月2日18時54分許 2萬2,017元 玉山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 111年9月2日19時許 111年9月2日19時3分許 2萬2,000元 1萬6,000元 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玉山銀行光復分行) 2 盧浚朋 (提告) 告訴人接到自稱是富邦銀行電話,稱渠之前在PCHOME購物商城訂單不小心誤設為批發商,需解除訂單,使告訴人陷於錯誤,依照指示操作匯款。 111年9月2日18時55分許 1萬6,161元 3 周慈萱 (提告) 告訴人接到買家訊息,欲購買渠旋轉拍賣商城的商品,惟對方稱商城系統錯誤,導致買家戶頭遭凍結,便依照對方所給客服人員聯絡,後續再轉介銀行人員,使告訴人陷於錯誤,依照指示操作匯款。 111年9月2日19時32分許 111年9月2日19時34分許 4萬9,989元 1萬4,088元 111年9月2日19時38分許 5萬元 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玉山銀行光復分行) 4 沈敬翔 (提告) 告訴人接到買家訊息,欲購買渠旋轉拍賣商城的商品,惟對方稱商城系統錯誤,須由賣家向客服聯絡,便依照對方所給客服人員聯絡,後續再轉介銀行人員,使告訴人陷於錯誤,依照指示操作匯款。 111年9月2日19時33分許 3萬6,123元 111年9月2日19時39分許 5萬元 5 何冠儀 (提告) 告訴人接獲自稱博客來書店來電,稱因內部搞錯訂單會導致重複扣款,之後接獲自稱LINE BANK客服來電要協助截除錯誤設定,使告訴人陷於錯誤,依照指示操作匯款。 111年9月2日19時34分許 111年9月2日19時36分許 4萬9,989元 4萬9,989元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 111年9月2日19時42分許 111年9月2日19時43分許 6萬元 3萬9,000元 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板橋埔墘郵局) 6 買欣鳳 (未提告) 被害人接到自稱是博客來拍賣網站電話,稱訂單錯誤設定,需使用網路轉帳方式解除錯誤設定,使被害人陷於錯誤,依照指示操作匯款。 111年9月2日20時許 4萬9,987元 111年9月2日20時9分許 111年9月2日20時10分許 111年9月2日20時11分許 2萬0,005元 2萬0,005元 1萬0,005元 新北市○○區○○○路0段0號(全家超商板橋大雅店) 7 黃國銘 (提告) 告訴人接到自稱是全家福鞋店客服人員,稱訂單錯誤,為解決錯誤設定,使告訴人陷於錯誤,依照指示操作匯款。 111年9月2日20時14分許 2萬,989元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 111年9月2日20時30分許 111年9月2日20時31分許 2萬0,005元 1萬0,005元 新北市○○區○○路000號 (玉山銀行土城分行) 8 侯怡亘 (提告) 告訴人接到買家訊息,欲購買渠旋轉拍賣商城的商品,惟對方稱商城系統錯誤,請告訴人依照對方所給客服人員聯絡解凍帳戶,使告訴人陷於錯誤,依照指示操作匯款。 111年9月2日20時39分許 5,994元 111年9月2日20時52分許 6,000元 新北市○○區○○路0段00號(土城學府郵局) 9 葉姝彣 (提告) 告訴人接到買家訊息,欲購買渠旋轉拍賣商城的商品,惟對方稱因帳戶被凍結無法下單,請告訴人依照對方所給客服人員聯絡解凍帳戶,使告訴人陷於錯誤,依照指示操作匯款。 111年9月2日21時5分許 1萬3,999元 111年9月2日21時9分許 6萬元 新北市○○區○○路0段00號(土城學府郵局) 10 許殷誠 (提告) 告訴人接到自稱是全家福鞋店客服人員,稱遭駭客入侵,自動升級會員,為解決錯誤設定,使告訴人陷於錯誤,依照指示操作匯款。 111年9月2日21時6分許 111年9月2日21時17分許 2萬9,985元 2萬9,985元 111年9月2日21時9分許 111年9月2日21時11分許 111年9月2日21時23分許 6萬元 5,000元 3萬元 11 謝竣宇 (提告) 告訴人接到露天拍賣來電,因之前有購買商品,不慎設定為批發商,要取消錯誤設定,後續再轉介銀行人員,使告訴人陷於錯誤,依照指示操作匯款。 111年9月2日21時34分許 1萬7,985元 111年9月2日21時38分許 1萬8,000元 12 鄭文華 (提告) 告訴人接到自稱是全家福鞋店客服人員,稱會員操作設定錯誤,變成經銷商會員,為解決錯誤設定,使告訴人陷於錯誤,依照指示操作匯款。 111年9月2日23時6分許 2萬7,123元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 111年9月2日23時18分許 2萬7,000元 13 張素碧 (提告) 告訴人接到買家訊息,欲購買渠旋轉拍賣商城的商品,惟對方稱因帳戶被凍結無法下單,請告訴人依照對方所給客服人員聯絡解凍帳戶,使告訴人陷於錯誤,依照指示操作匯款。 111年9月2日23時17分許 9,997元 111年9月2日23時25分許 1萬0,005元 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統一超商新學府店) 14 陳吟宣 (提告) 告訴人接到買家訊息,欲購買渠旋轉拍賣商城的商品,惟對方稱因帳戶被凍結無法下單,請告訴人依照對方所給客服人員聯絡解凍帳戶,使告訴人陷於錯誤,依照指示操作匯款。 111年9月2日23時19分許 3萬4,012元 111年9月2日23時32分許 111年9月2日23時33分許 6萬元 4萬4,000元 新北市○○區○○路000號 (土城清水郵局) 15 王偉安 (提告) 告訴人接到自稱是網購平台電話,稱因之前購物時有申請該平台的高級會員,若沒有要取消錯誤設定要依照指示操作,使告訴人陷於錯誤,依照指示操作匯款。 111年9月4日22時8分許 111年9月4日22時26分許 2萬8,099元 2萬9,985元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 111年9月4日22時8分許 111年9月4日22時29分許 3萬元 3萬元 新北市○○區○○○路000號(板橋海山郵局) 新北市○○區○○路000號 (板橋民族路郵局) 16 陳明巧 (提告) 告訴人操作網路平台認證陷於錯誤,依照指示操作匯款。 111年9月4日22時11分許 111年9月4日22時29分許 4萬9,949元 3,813元 111年9月4日22時13分許 111年9月4日22時17分許 111年9月4日22時37分許 2萬8,000元 5萬元 3,000元 17 彭怡蓁 (提告) 告訴人接到自稱是蝦皮購物平台客服,稱因疏失將渠升級為付費高級會員,會導致帳戶自動扣款,使被害人陷於錯誤,依照指示操作匯款。 111年9月6日16時12分許 2萬9,985元 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 111年9月6日16時20分許 111年9月6日16時21分許 2萬0,005元 2萬0,005元 新北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漢東店) 18 楊紫葳 (提告) 告訴人接到買家訊息,欲購買渠旋轉拍賣商城的商品,惟對方稱因帳戶被凍結無法下單,請告訴人依照對方所給客服人員聯絡解凍帳戶,使告訴人陷於錯誤,依照指示操作匯款。 111年9月6日16時53分許 111年9月6日16時55分許 111年9月6日16時56分許 9,999元 9,998元 9,997元 111年9月6日16時59分許 111年9月6日17時許 2萬0,005元 1萬0,005元 新北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海山店) 19 黃銘德 (未提告) 被害人接到自稱是魔術靈客服,稱設定錯誤,為解決錯誤設定,使被害人陷於錯誤,依照指示操作匯款。 111年9月6日17時55分許 1萬3,985元 111年9月6日18時4分許 1萬3,005元 新北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海山店) 20 陳諭楷 (原名:吳諭楷) (未提告) 被害人接到自稱是博客來拍賣網站電話,稱訂單錯誤設定,需使用網路轉帳方式解除錯誤設定,使被害人陷於錯誤,依照指示操作匯款。 111年9月6日18時9分許 1萬0,985元 111年9月6日18時16分許 1萬1,005元 新北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海山店) 111年9月6日18時6分許 2萬9,985元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 111年9月6日18時14分許 111年9月6日18時14分許 2萬0,005元 1萬1,005元 21 張家維 (提告) 告訴人接到自稱是博客來拍賣網站電話,稱訂單錯誤設定,需依照指示解除錯誤設定,使被害人陷於錯誤,依照指示操作匯款。 111年9月6日18時13分許 111年9月6日18時18分許 4萬9,986元 4萬9,986元 111年9月6日18時14分許 111年9月6日18時14分許 111年9月6日18時21分許 2萬0,005元 1萬0,005元 5萬元 新北市○○區○○路000號 (板橋民族路郵局) 22 黃世安 (提告) 告訴人接到自稱是博客來拍賣網站電話,稱訂單錯誤設定,需依照指示解除錯誤設定,使被害人陷於錯誤,依照指示操作匯款。 111年9月6日18時27分許 1萬2,050元 111年9月6日19時4分許 111年9月6日19時5分許 6萬元 2,000元 新北市○○區○○路○段00號(土城學府郵局) 23 劉雅筑 (未提告) 被害人接到自稱是電商客服稱被害人有誤,要取消訂單需依照指示操作,隨後銀行來電,被害人陷於錯誤,依照指示操作匯款。 111年9月6日18時5分許 4萬9,912元 玉山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 111年9月6日18時9分許 111年9月6日18時9分許 111年9月6日18時10分許 2萬0,005元 2萬0,005元 9,005元 新北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漢東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