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124號
- 原告
- 蔡智羽(住址詳卷)
- 被告
- 林正明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4年度金簡字第172號;原審理案號:
114年度金訴字第132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
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林正明因詐欺等案件(114年度金簡字第172號),經原告蔡智羽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依上開法條規定,宜送本院民事庭審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