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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4年度附民字第3229號

詐欺等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7 月 27 日

法官張景翔

原告
昱旺開發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純婷
被告
沈仁義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4年度易字第2213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昱旺開發營造有限公司之聲明及陳述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沈仁義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查被告被訴詐欺等案件(即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事實及理由欄一、㈠至㈢所述侵權行為事實),業經本院114年度易字第2213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自應依首揭規定,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五、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7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景翔

               書記官 施家郁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附民字第3229號於民國 115 年 07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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