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審交易字第2140號
- 公訴人
-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THATROD CHUCHAT(中文名:蘇恰)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調院偵字第173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稱:被告THATROD CHUCHAT(中文名:蘇恰)於民國114年3月5日11時3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貨車,沿新北市五股區成泰路3段往新莊方向直行,行經成泰路3段493號前,欲左迴轉至對向車道往八里方向,本應注意車輛於迴車前,須暫停並顯示轉彎燈光或手勢,並注意前後車輛及行人動向後,始得迴轉,而依當時天候晴、有照明且開啟、柏油路面乾燥無缺陷、無障礙物且視距良好,並無何不能注意情事,竟疏於注意,適有告訴人李明輝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在THATROD CHUCHAT後方沿同向同車道直行,行經上開地點時,閃避不及而發生碰撞,致李明輝受有左側多根肋骨骨折併血胸、左側肩胛骨肩峰骨折、左上頷骨骨折、肢體多處擦挫傷等傷害,因認被告係刑法第284條前段過失傷害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定有明文。
三、本件告訴人告被告過失傷害案件,起訴書認被告係觸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四、茲據被告與告訴人業已達成調解,告訴人撤回對被告之告訴,有本院115年度司刑移調字第246號調解筆錄、刑事撤回告訴狀各1份在卷可參,揆諸首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五、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洪榮甫偵查起訴,檢察官孫兆祐蒞庭執行職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