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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審易字第2405號

傷害等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0 月 22 日

法官白光華

公訴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簡秀錦

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17437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經本院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

A04犯傷害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查本案被告A04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且非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之案件,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經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則本案證據之調查,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2規定,自不受同法第159條第1項、第161條之2、第161條之3、第163條之1及第164條至第170條規定之限制,合先敘明。

二、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下列事項應予更正、補充外,餘均引用附件即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

(一)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部分:

1、第2、3行「竟基於公然侮辱、傷害、強制、恐嚇危害安全之犯意」之記載,應更正為「竟基於公然侮辱、強暴侮辱、傷害、強制之犯意」。

2、倒數第2至4行「以此加害生命、身體之事恐嚇告訴人,使告訴人心生畏怖,致生危害於安全,並妨害自由呂○○及其同性伴侶交往之權利」之記載,應更正為「以此等強暴、脅迫之方式妨害呂○○與其同性伴侶自由交往之權利」。

(二)證據部分:

1、起訴書證據清單欄所示編號3之證據名稱「長庚醫療財團法人基隆長庚紀念醫院」之記載,應更正為「長庚醫療財團法人基隆長庚紀念醫院診斷證明書」。

2、證據部分補充「被告A04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中之自白」。

三、論罪科刑:

(一)罪名:

1、按刑法第309條第1項規定所處罰之公然侮辱行為,係指依個案之表意脈絡,表意人故意發表公然貶損他人名譽之言論,已逾越一般人可合理忍受之範圍;經權衡該言論對他人名譽權之影響,及該言論依其表意脈絡是否有益於公共事務之思辯,或屬文學、藝術之表現形式,或具學術、專業領域等正面價值,於個案足認他人之名譽權應優先於表意人之言論自由而受保障者(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3號判決意旨參照)。又刑法第309條第2項所謂強暴,乃指對於他人身體為物理力之行使,但並不以該物理力業已接觸該他人之身體為限,凡該物理力之行使,足以貶損他人人格與社會評價,即屬之。查:被告在不特定人得共見共聞公共場所,當眾朝告訴人之臉部搧打巴掌,係直接對告訴人身體施以有形外力之行為,已彰顯其貶抑、輕蔑之表示,且足使告訴人在精神上、心理上感受到難堪,並致告訴人受有左側耳鳴之傷害,對於告訴人在社會上所保持之人格及地位,足以達到貶損其評價程度,可認係以使一般人難堪為目的之侮辱性舉動,而該當於強暴侮辱罪之構成要件甚明。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9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刑法第309條第2項之強暴侮辱罪、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及刑法第304條之強制罪。

2、次按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係指單純以將來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而言,如對於他人之生命、身體等,以現實之強暴、脅迫手段加以危害要挾,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即應構成刑法第304條之強制罪,縱有恐嚇行為,亦僅屬犯強制罪之手段,無更論以恐嚇危害安全罪之餘地(最高法院84年台非字第194號判決要旨參照)。查本案被告係以不斷大力拍打桌面、對告訴人大吼之強暴方式,及恫稱:「我跟你講,光她一位舅舅吼,要揍死你啦」、「下次你再跟別人在一起人家媽媽抓狂是要撕爛你的頭髮,是要到處巴你喔」等語之脅迫方式,致告訴人心生畏懼,而以此等強暴、脅迫之方式妨害告訴人與其同性伴侶自由交往之權利,被告所為上開強暴、脅迫行為,乃屬強制罪之手段,因而致生告訴人心生畏懼之情形,為其施行強暴、脅迫之當然結果,依上開說明,尚無更論以恐嚇危害安全罪之餘地,應僅論以強制罪已足,公訴意旨認被告另犯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云云,容有誤會。

(二)罪數:按刑法上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其存在之目的,在於避免對於同一不法要素過度評價,則自然意義之數行為,得否評價為法律概念之一行為,應就客觀構成要件行為之重合情形、主觀意思活動之內容、所侵害之法益與行為間之關聯性等要素,視個案情節依社會通念加以判斷。如具有行為局部之同一性,或其行為著手實行階段無從區隔者,得認與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要件相侔,而依想像競合犯論擬(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1066號判決意旨參照)。查:被告對告訴人所為之公然侮辱、強暴侮辱、傷害、強制等行為在自然意義上雖非完全一致,然均係基於同一糾紛而起,在密接時間、相同地點對同一告訴人所為,主觀上顯係基於同一紛爭而產生之侵害故意,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被告以一行為觸犯上開4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之規定,從一重之傷害罪處斷。

(三)量刑:爰審酌被告不思以和平、理性方式解決紛爭,竟為發洩不滿情緒,反恣意以起訴書犯罪事實欄所載之言詞、方式,對告訴人恣意辱罵、暴力相向,顯不尊重他人之身體、名譽法益,並妨害告訴人與其同性伴侶交往之權利,顯見被告之情緒控管能力與法治觀念均有不足,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均無可取,所為應予非難;兼衡被告前無刑案紀錄之素行(見本院卷附法院前案紀錄表),參以其自陳之智識程度、家庭生活與經濟狀況(詳見本院簡式審判筆錄第4頁)、告訴人所受侵害之程度,及被告犯後於本院審理時坦承犯行,並向告訴人表達歉意,惟未能與告訴人和解賠償損害或取得諒解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2項(本案採判決精簡原則,僅引述程序法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A02偵查起訴,檢察官許智鈞到庭執行職務。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277條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中華民國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中華民國刑法第304條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 千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2  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 法 官 白光華

                 書記官 蘇泠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2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4年度偵字第17437號
  被   告 A04
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
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A04為呂○○(完整姓名詳卷)斯時同性伴侶(完整姓名詳卷
    )之阿姨,因不滿呂○○與其姪女交往,竟基於公然侮辱、傷
    害、強制、恐嚇危害安全之犯意,在不特定人均得出入見聞
    之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弄0號2樓「統一超商華德門市」
    內,先以「(按:指若堅持繼續與其姪女交往)你會害死你
    自己喔!人不像人,鬼不像鬼!」、「你這樣對嗎?妳這樣
    害我的小孩下地獄,妳想下地獄就算了」、「妳爸媽可以,
    我小孩不可以!幹你娘真的還搞不清楚狀況欸!那你跟她在
    一起你知道有多辛苦嗎,你要先過多少○○(語意不清)的臉
    ,打你!你要不要!」等語辱罵呂○○,再對呂○○之臉部搧打
    巴掌,並繼續辱稱「幹你娘雞掰欸,你真的很不清醒欸(臺
    語)」、「幹你娘雞掰!○○○○(語意不清)我的小孩...妹
    妹妳真的很壞欸!你可以跟我同事一樣壞!你知不知道她本
    來是一個正常的人欸」、「你們真的要記住你們是一個正常
    人,我們要馬就女生獨立一點,這不會被講話,但是綁在一
    起,你不要以為...(音調怪異)喔對啦~同性戀~我跟妳們
    講喔,妳們在這邊,來..(突放大音量)敢接吻你就給我接
    ,你再看旁邊的人,很髒,人家形容,髒!」、「阿姨告訴
    你南部那些阿姨..啊油..那女生好胎哥(臺語),要是我小
    孩我會把她打死(臺語)」、「我一直強調喔,做錯事情要
    懂得回頭...拜託你自己趕快回歸正常,不要這樣自私了」
    、「就算工作能力很強,你他媽的(拍桌),我告訴你,跟
    一個女人這樣拉拉扯扯你看你公司的人怎麼看你,(突然大
    聲)怎麼看你!」等語,足生貶損於呂○○之名譽,且涉及對
    呂○○名譽人格之侮辱,逾越一般人可合理忍受之範圍,更致
    呂○○受有左側耳鳴之傷害;除對呂○○之臉部搧打巴掌外,A0
    4在過程中不斷大力拍打桌面,並以極大音量對呂○○恫稱:
    「你告訴阿姨喔,你是要分還是不分,妳講話喔!(突然放
    大音量)講話!妳是要分還是不要分,不曉得嚴重性嗎?妳
    看著我喔,不想分還是要分」、「在逞強什麼?妳到底要不
    要跟她分手?妳為什麼回答這個這麼困難?蛤?妳為什麼回
    答這個這麼困難?要分就分?蛤!(翻動桌子聲音)妳給我
    過來!」、「(拍桌)但這就不歸路要給我斷掉,不歸路知
    不知道,你知不知道什麼叫不歸路」、「妹妹你不要以為現
    在堅持在一起是可以當飯吃阿,你們要面對多少…我跟你講
    ,光她一位舅舅吼,(大吼)要揍死你啦!我跟你講目前知
    道誰…(略)…(大聲拍桌)你以為一句話(大聲吼叫)我要
    在一起!就可以承擔阿!屁啦!蛤阿!你才22歲喔(大力敲
    擊桌面)我要!我堅持!沒關係!我要在一起!我爸媽都死
    沒關係!是不是!太過分了!你這個行為喔,阿姨真的很生
    氣,我剛剛為什麼打你!打你那張臉!打你那個嘴巴!」、
    「我剛才打是我行為不對,但我跟你講喔,下次你再跟別人
    在一起人家媽媽抓狂是要撕爛你的頭髮,是要到處巴你喔」
    等語,以此加害生命、身體之事恐嚇告訴人,使告訴人心生
    畏怖,致生危害於安全,並妨害自由呂○○及其同性伴侶交往
    之權利。嗣警方據報到場處理,始悉上情。
二、案經呂○○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A04於警詢時及偵查中之供述 證明被告有於上開時、地,對告訴人呂○○為上開言語,過程中有因為氣憤將手部向告訴人揮過去之事實。 2 證人即告訴人呂○○於警詢時及偵查中之指證 證明上開全部犯罪事實。 3 長庚醫療財團法人基隆長庚紀念醫院、NOW健康及光華家醫科耳鼻喉科診所網頁列印資料 證明告訴人於114年2月13日前往醫院就診時,受有左側耳鳴之傷勢;且一般人遭扇耳光時,整個腦部都會受到極大的震動,耳朵相對來說比較脆弱,也就容易損傷耳膜導致聽力下降,嚴重可造成耳聾的現象,而耳膜穿孔的臨床表現是,聽力從正常到中度耳聾,自覺有阻塞感,甚至耳痛,數小時後由於滲出液產生,耳痛症狀減輕,常伴有耳鳴,若損傷耳膜,恐造成內耳血流不順產生耳鳴,服藥治療通常需要2至3個月,才會逐漸改善,有些情況較為嚴重的患者,甚至要持續用藥1至2年的時間,情況才得以好轉等事實。 4 現場監視器錄影畫面暨畫面截圖、錄音檔案 證明被告有於上開時、地,以如附表及犯罪事實所示言語對告訴人辱罵、恫嚇;並證明被告於「現場監視器畫面1」檔案6分49秒時,有揮舞右手打向告訴人左側臉部之行為,告訴人遭毆打後因力道過大臉往右邊偏,且被告於對告訴人臉部搧打巴掌後,數次表示「我剛剛為什麼打你!打你那張臉!打你那個嘴巴!我真的失去理智是為什麼」、「我剛才打是我行為不對,但我跟你講喔,下次你再跟別人在一起人家媽媽抓狂是要撕爛你的頭髮,是要到處巴你喔」、「你找他是你自己不對,所以我會打你那巴掌」等語,足證被告顯有搧打告訴人巴掌之行為,且力道非輕,其辯稱僅有將手揮向告訴人,並未打到告訴人等語,顯不足採信。 
二、按刑法第309條第1項所處罰之公然侮辱行為,係指依個案之
    表意脈絡,表意人故意發表公然貶損他人名譽之言論,已逾
    越一般人可合理忍受之範圍;經權衡該言論對他人名譽權之
    影響,及該言論依其表意脈絡是否有益於公共事務之思辯,
    或屬文學、藝術之表現形式,或具學術、專業領域等正面價
    值,於個案足認他人之名譽權應優先於表意人之言論自由而
    受保障者,於此範圍內,上開規定與憲法第11條保障言論自
    由之意旨尚屬無違。參酌立法沿革及法院實務見解,公然侮
    辱罪之立法目的係為保護他人之名譽權,其保障範圍可能包
    括社會名譽、名譽感情及名譽人格。社會名譽又稱外部名譽
    ,係指第三人對於一人之客觀評價。於被害人為自然人之情
    形,則另有其名譽感情及名譽人格。名譽感情指一人內心對
    於自我名譽之主觀期待及感受。名譽人格則指一人在其社會
    生存中,應受他人平等對待及尊重,不受恣意歧視或貶抑之
    主體地位。一人對他人之公然侮辱言論是否足以損害其真實
    之社會名譽,仍須依其表意脈絡個案認定之。如侮辱性言論
    僅影響他人社會名譽中之虛名,或對真實社會名譽之可能損
    害尚非明顯、重大,而仍可能透過言論市場消除或對抗此等
    侮辱性言論,即未必須逕自動用刑法予以處罰。然如一人之
    侮辱性言論已足以對他人之真實社會名譽造成損害,立法者
    為保障人民之社會名譽,以公然侮辱罪處罰此等公然侮辱言
    論,於此範圍內,其立法目的自屬正當。名譽感情係以個人
    主觀感受為準,既無從探究,又無從驗證,如認個人主觀感
    受之名譽感情得逕為公然侮辱罪保障之法益,則將難以預見
    或確認侮辱之可能文義範圍。是公然侮辱罪立法目的所保障
    之名譽權內涵應不包括名譽感情。個人受他人平等對待及尊
    重之主體地位,不僅關係個人之人格發展,也有助於社會共
    同生活之和平、協調、順暢,而有其公益性。又對他人平等
    主體地位之侮辱,如果同時涉及結構性強勢對弱勢群體(例
    如種族、性別、性傾向、身心障礙等)身分或資格之貶抑,
    除顯示表意人對該群體及其成員之敵意或偏見外,更會影響
    各該弱勢群體及其成員在社會結構地位及相互權力關係之實
    質平等,而有其負面的社會漣漪效應,已不只是個人私益受
    損之問題。是故意貶損他人人格之公然侮辱言論,確有可能
    貶抑他人之平等主體地位,而對他人之人格權造成重大損害
    ,為避免一人之言論對於他人之社會名譽或名譽人格造成損
    害,於此範圍內,公然侮辱罪之立法目的自屬合憲,憲法法
    庭113年度憲判字第3號判決要旨可資參照。
三、又按性傾向屬難以改變之個人特徵(immutable characteri
    stics),其成因可能包括生理與心理因素、生活經驗及社
    會環境等(註1)。目前世界衛生組織、汎美衛生組織(即
    世界衛生組織美洲區辦事處)(註2)與國內外重要醫學組
    織(註3)均已認為同性性傾向本身並非疾病。在我國,同
    性性傾向者過去因未能見容於社會傳統及習俗,致長期受禁
    錮於暗櫃內,受有各種事實上或法律上之排斥或歧視;又同
    性性傾向者因人口結構因素,為社會上孤立隔絕之少數,並
    因受刻板印象之影響,久為政治上之弱勢,難期經由一般民
    主程序扭轉其法律上劣勢地位。是以性傾向作為分類標準所
    為之差別待遇,應適用較為嚴格之審查標準,以判斷其合憲
    性,除其目的須為追求重要公共利益外,其手段與目的之達
    成間並須具有實質關聯,始符合憲法第7條保障平等權之意
    旨,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48號解釋意旨可參。被告所為如
    附表所示言論,顯然涉及以性傾向為主軸發表貶損告訴人名
    譽之言論,已屬對他人平等主體地位之侮辱,踰越可以忍受
    之範圍。
四、核被告所為,係涉犯刑法第309條第2項之強暴公然侮辱罪嫌
    、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及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第
    304條第1項之強制、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等罪嫌。被告
    以一行為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請依刑法第55條之規
    定,從一重之傷害罪嫌處斷。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3  日
               檢 察 官 A02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6  日
               書 記 官 張婷鈞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09條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 9 千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1 萬 5
千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277條
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0 萬
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 7 年以上有期徒
刑;致重傷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304條
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 3 年
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9 千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05條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
於安全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9 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
(大力拍桌嚇到旁邊座位之人) 抱歉抱歉,這個小孩一定要教,那個在外面搞..大事情我跟你講喔,來你告訴阿姨,你現在講,你要不要分手(突然放大音量大吼)妹妹!你會害死你自己喔!人不像人,鬼不像鬼!來你告訴我!看阿姨,看著!我給你們幾次機會了!看著!我算是他阿姨裡面最理性的一個喔,我上次為妳..跟我我女兒怎麼講….她答應我…妳又回來找她!妳們在傷害妳知不知道…妳看阿姨喔…妳們有沒有在傷害,你們是自己在害自己喔,不懂這事情這麼嚴重是不是,我有一個同事喔,也是後悔當今自己同性戀這件事喔…走那麼久的路結果哩,人家對方結婚去了喔..蛤!你告訴阿姨喔,你是要分還是不分,妳講話喔!(突然放大音量)講話!妳是要分還是不要分,不曉得嚴重性嗎?妳看著我喔,不想分還是要分,講話,妳想不想跟女生在一起壓力也是很大,妳要經過她爸爸..她姊姊..,妳要經過多少人給你壓力阿,我本身朋友也有這樣子喔,妳知道他們過的多辛苦?妳到底有沒有在聽?妳要不要跟她分手,妳這一句話這麼難回答,妳到底怎麼回事啊,她可以給妳什麼保障,她可以給妳未來是不是,妳漏了她可不可以阿,講話喔…妳講話喔…,妳們兩個可以給彼此什麼未來?可以嗎?我跟你講喔?大家鬧到警察局,妳難堪我也難堪,妳有底我也有底喔,我40幾歲我跟你講我不怕妳喔,妳在逞強什麼?妳到底要不要跟她分手?妳為什麼回答這個這麼困難?蛤?妳為什麼回答這個這麼困難?要分就分?蛤!(翻動桌子聲音)妳給我過來!我跟你說喔,如果妳喔,有堅持要在一起現在就去妳家,我、她姊姊都來,再來去她家,來一個個來,我跟你說喔,你們兩個是在彼此害自己喔,我的小孩喔,已經回頭了,你剛才也承認喔….(略)…他們曉不曉得這個嚴重性很大,一個伴吼,不是彼此害自己就是害自己(敲桌子聲音),妳不要講話,你們是彼此在害自己喔…(略)….你剛剛自己也承認喔,是你自己又抓她的手,(拍桌聲)你這樣對嗎?妳這樣害我的小孩下地獄,妳想下地獄就算了,我跟你講喔,我一直在告訴她,不要我會抓狂,她恨我一輩子都沒有關係,你要..也沒有關係,(拍桌)但這就不歸路要給我斷掉,不歸路知不知道,你知不知道什麼叫不歸路,(拍桌)你知不知道你跟她在一起你變多少,她為了跟你在一起,(突然放大音量又拍桌)回阿罵家都不願意看阿罵,為了你跟我的女兒視訊都要一直擋(告訴人啜泣聲),我也不知道你們什麼關係。妳以為現在很多人還能接受啊,這個東西不要傻了阿,蛤阿,你剛才,我們要去她家她不敢讓我們去餒,你都不敢讓我們知道你家,你剛剛說你爸媽都不知情,你認為你爸媽可以接受嗎?(突然大聲)妳爸媽可以,(大吼)我小孩不可以!幹你娘真的還搞不清楚狀況欸!那你跟她在一起你知道有多辛苦嗎,(大吼大叫)你要先過多少○○(語意不清)的臉,(大吼大叫)打你!你要不要!(拍打聲)幹你娘雞掰欸,你真的很不清醒欸(臺語),你叫警察來,我跟你霍下去。我的小孩喔,麻煩叫警察,她還給我們拿鑰匙,幹你娘雞掰!○○○○(語意不清)我的小孩(突然放大音量)妹妹妳真的很壞欸!你可以跟我同事一樣壞!你知不知道她本來是一個正常的人欸(旁邊證人簡秀真表示:她真的是一個正常人,她原本有男朋友欸)…(略)…妹妹你不要以為現在堅持在一起是可以當飯吃阿,你們要面對多少…我跟你講,光她一位舅舅吼,(大吼)要揍死你啦!我跟你講目前知道誰…(略)…(大聲拍桌)你以為一句話(大聲吼叫)我要在一起!就可以承擔阿!屁啦!蛤阿!你才22歲喔(大力敲擊桌面)我要!我堅持!沒關係!我要在一起!我爸媽都死沒關係!是不是!太過分了!你這個行為喔,阿姨真的很生氣,我剛剛為什麼打你!打你那張臉!打你那個嘴巴!我真的失去理智是為什麼,你害她害你自己,阿姨真的捨不得喔。你爸媽怎樣….你將來要找個男人疼惜你喔。…(略)…(敲敲敲敲)我的同性戀朋友都沒有好結果。來你告訴我,如果她跟你在一起你家人你要不要?蛤還是你要叫○○(即告訴人斯時伴侶,姓名詳卷)選擇?(突然大吼大叫)不要你們這些人!跟你這個一年多感情比上來,你覺得你要叫他怎麼樣..選擇是不是…如果今天○○(即告訴人斯時伴侶,姓名詳卷)要選擇你,我跟你講..(突然大聲)我認了!你以為愛情是什麼樣子,真的真的很重要!可以當飯吃嗎!妹妹你在想一想,你耳朵想一想,(突然大吼大叫)這根本不能(敲敲敲)你們兩個不要太天真了,阿姨真的勸過你幾次,不要害自己,我剛才打是我行為不對,但我跟你講喔,下次你再跟別人在一起人家媽媽抓狂是要撕爛你的頭髮,是要到處巴你喔,你不要以為沒關係,我承得住!...(略)...你們真的要記住你們是一個正常人,我們要馬就女生獨立一點,這不會被講話,但是綁在一起,你不要以為...(奇怪腔調)喔對啦~同性戀~我跟妳們講喔,妳們在這邊,來..敢接吻你就給我接,你再看旁邊的人,很髒,人家形容,髒!...阿姨告訴你南部那些阿姨..啊油..那女生好胎哥(臺語),要是我小孩我會把她打死(臺語)。...我一直強調喔,做錯事情要懂得回頭...拜託你自己趕快回歸正常,不要這樣自私了...妳媽也老了,你爸開計程車哪一天也會車禍幹嘛的...不要這樣子..傷害你的父母親...不要再傷害的...也許沒有人告訴你這些話,我身為你的長輩,你剛剛那句話給我收回,什麼叫我爸媽可以接受,你以為他們是真的可以接受?你不要對你爸媽那麼自私,你寧可不要交...不要交什麼不男不女!不要!正常一個人好好獨立工作,養自己,我姊姊以前也是自己一個人喔,沒有走偏喔,你就算工作能力很強,你他媽的(拍桌),我告訴你,跟一個女人這樣拉拉扯扯你看你公司的人怎麼看你,(突然大聲)怎麼看你!固執,不要,固執不是好玩,嘴巴講,你大腦現在要想什麼...(突然吼叫)這樣不就好了嗎!...你找他是你自己不對,所以我會打你那巴掌...(告訴人啜泣) (警方到場,表示:冷靜點,冷靜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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