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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審易字第3912號

妨害名譽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1 月 05 日

法官王偉光

公訴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陳聖怡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44044號),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本院裁定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

A04犯加重誹謗罪,處拘役伍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程序部分:本案經本院改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則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2、同法第159條第2項之規定,不適用傳聞法則有關限制證據能力及證據調查之相關規定,合先敘明。

二、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補充、更正如下外,其餘均引用如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
 ㈠犯罪事實欄一部分:
  末3行「公開」前補充「以電子設備連結網際網路」;末2行「
    以此方式」前補充「使不特定或特定多數人均可共見共聞之,
    」。
 ㈡證據部分補充「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之自白」。
三、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第310條第2項
    加重誹謗罪。被告在起訴書所載之社群及通訊軟體先後發布
    起訴書附表所示侮辱、誹謗貼文,均係於密接時、地所為,
    各該行為之獨立性薄弱,依一般社會觀念難以強行區隔,顯
    係基於單一犯意接續所為,侵害同一法益,為接續犯,均應
    論單純一罪。又被告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上開2罪名,為想
    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以加重誹謗罪處斷
 ㈡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無視告訴人之名譽權益
    ,恣意在不特定或特定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社群及通訊軟
    體,張貼侮辱告訴人並指摘足以毀損告訴人名譽之事,行為
    誠屬可議,兼衡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素行、自陳大學
    畢業之智識程度、目前無業、無人需其扶養之家庭生活及經
    濟狀況、犯後自知事證明確而坦承犯行,自稱曾有意嘗試和
    解,然迄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或取得諒解之態度等一切情狀
    ,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
    懲儆。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
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A02偵查起訴,檢察官黃明絹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5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 法 官 王偉光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
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
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
上級法院」。
                 書記官 巫茂榮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8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09條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 9 千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1 萬 5
千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310條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
罪,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1 萬 5 千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3 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
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4年度偵字第44044號
  被   告 A04 (略)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
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A04與A03同為電商品牌HBD(下稱HBD公司)之經銷商,2人
    因故發生嫌隙。詎A04明知其所申設之Instagram(下稱IG)
    、Threads帳號均有2、3千餘人之追蹤數,且自救會LINE群
    組內亦有6名成員,竟意圖散布於眾,基於公然侮辱、加重
    誹謗之接續犯意,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在附表所示社群及通
    訊軟體,公開發表如附表所示之言論,以此方式指摘A03搶
    人男友僅涉私德之事項,足以貶損A03之名譽及社會評價。
二、案經A03訴由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陳請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
    長核轉本署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A04於偵查中之供述 被告坦承有發表如附表所示之言論,惟辯稱係聽聞友人遭告訴人A03搶男友才替友人發聲,其發表之言論均有實據,非不實指控之事實。 2 告訴人A03於偵查中之指訴 全部犯罪事實。  3 如附表所示社群或通訊軟體截圖1份 同上之事實。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之公然侮辱及第310條第2項
    之加重誹謗等罪嫌。被告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數罪名,為想
    像競合犯,請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以加重誹謗罪處斷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3  日
               檢 察 官 A02
附表
編號 時間 散布方式 內容 1 114年2月27日16時37分至38分許 LINE自救會群組 「操你媽的臭小三 工三小」、「只敢躲在夏後面 他敢出來嗎??」 2 114年2月27日  被告之IG帳號「melody.chen.614」限時動態(引用被告與他人之對話紀錄截圖) 「人家要幫你賺錢 你要幫人家服務她男友? 要確定欸」 3  被告之IG帳號「melody.chen.614」限時動態(引用被告與他人之對話紀錄截圖) 「莊小姐 妳非常噁心」 4  被告之IG帳號「melody.chen.614」限時動態(引用告訴人IG帳號「nan528_hbd」之限時動態截圖) 「台中真的是臥虎藏龍各種第一  小三第一 詐騙第一 網紅第一  為什麼妳可以罵人家是母狗阿  妳搶走自己閨蜜的男友罵人家? 閨蜜欸 不是歸me 噁心不噁心阿妳  是不是以為自己很光榮這樣一直炫耀男友?」 5  被告之IG帳號「melody.chen.614」限時動態(引用被告與他人之對話紀錄截圖) 「綠茶+紅茶婊」 6 114年3月8日 告訴人IG帳號「nan528_hbd」貼文下方留言 「別人的懶趴都不會讓妳失望對不對,接手自己閨蜜的男友很好用餒」 7 114年3月6日 被告之Threads帳號「melody.chen.614」貼文 「...不用在網路上莊無辜,莊可憐,莊受害者,看了很想吐。@nan528_hbd...去你媽的,虛偽的真誠,比魔鬼還可怕,噁心至極」 8 114年3月8日 被告之Threads帳號「melody.chen.614」貼文 「...很多人都對妳怨念很深啊,@nan528_hbd...鉑金董事這四個字是不是他媽的對妳乳肉販來說很重要的?...乳露販不倒 HBD不會好...蕭破格 妳媽雞巴 老娘明著幹,不是妳,玩陰的,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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