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智訴字第10號
- 公訴人
-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黃振峰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2590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案延展至民國115年6月1日下午5時整宣判。
理由
一、按期日,除有特別規定外,非有重大理由,不得變更或延展之,經變更或延展者,應通知訴訟關係人,刑事訴訟法第64條定有明文。
二、本案原定於民國114年4月29日下午5時整宣判,因被告黃振峰與被害人法商克麗絲汀迪奧高巧股份有限公司有意願商談和解,惟目前陳報最新和解結果,及告訴人蒙嘉琳尚未達成聯繫等情,有本院電話記錄在卷可參。本院審酌本案若依原定期日宣判,被告將喪失與告訴人、被害人進行調解之機會,對被告量刑基礎有實質影響,故為能於宣判前一併審酌被告與告訴人是否成立調解之犯後態度,審酌本案證據已調查完畢,訴訟關係人亦已充分陳述,茲為免再開辯論之程序繁複及訴訟關係人之奔波勞費,本院認有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64條第1項之規定,延展宣示判決期日如主文所示,並通知訴訟關係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