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763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金訴字第1540號

114年度金訴字第1855號

詐欺等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4 月 29 日

法官廣于霙

公訴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李沛璇
選任辯護人
黃泓勝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29525號)及追加起訴(114年度偵字第17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案延展至民國115年5月13日下午5時宣判。

理由

一、按期日,除有特別規定外,非有重大理由,不得變更或延展之,經變更或延展者,應通知訴訟關係人,刑事訴訟法第64條定有明文。

二、本案原定於民國115年4月29日下午5時宣判,因被告李沛璇與告訴人蕭妃吟排定於115年5月5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進行調解等情,有電話紀錄表、調解程序傳票在卷可參。本院審酌本案若依原定期日宣判,被告將喪失與告訴人進行調解之機會,對其量刑基礎有實質影響,故為能於宣判前一併審酌被告與告訴人是否成立調解之犯後態度,審酌本案證據已調查完畢,訴訟關係人亦已充分陳述,茲為免再開辯論之程序繁複及訴訟關係人之奔波勞費,本院認有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64條第1項之規定,延展宣示判決期日如主文所示,並通知訴訟關係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9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廣于霙

                書記官 劉 銘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金訴字第1540號於民國 115 年 04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