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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交易字第64號

過失傷害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8 月 06 日

法官樊季康詹蕙嘉白凌瑀

公訴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陳鼎鏘
選任辯護人
吳柏諺律師

吳奕萱律師

陳妍伊律師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34647號),並經本院於民國115年8月4日辯論終結。茲因告訴人具狀撤回告訴,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6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樊季康

法 官 詹蕙嘉

法 官 白凌瑀

書記官 林佳韋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5年度交易字第64號於民國 115 年 08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過失傷害,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