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交易字第64號
- 公訴人
-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陳鼎鏘
- 選任辯護人
- 吳柏諺律師
吳奕萱律師
陳妍伊律師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34647號),並經本院於民國115年8月4日辯論終結。茲因告訴人具狀撤回告訴,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5年度交易字第64號
吳奕萱律師
陳妍伊律師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34647號),並經本院於民國115年8月4日辯論終結。茲因告訴人具狀撤回告訴,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