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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聲字第2985號

聲明異議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8 月 13 日

法官沈威宏

聲明異議人
周君瑞
被告
周紹勳

上列聲明異議人因被告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等案件,對於本院115年度易字第1556號裁定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明異議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院115年度易字第1556號裁定羈押被告即聲明異議人之子周紹勳,效果欠當,應改判羈押於臺北市松德醫院等語。

二、按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刑事訴訟法第484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明異議人周君瑞認本院115年度易字第1556號裁定羈押被告即聲明異議人之子周紹勳,效果欠當,應改判羈押於臺北市松德醫院等情,然此部分尚非對檢察官執行刑罰之指揮不服,已與聲明異議之要件未合。再者,本案尚未判處刑罰確定,聲明異議人又非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依前開規定,亦欠缺聲明異議之當事人適格,是本件聲明異議之程序違背規定,應予駁回。另按當事人對於法院羈押之裁定不服者,得抗告,此觀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第404條第1項第2款規定自明,是以聲明異議人既非當事人,亦無權對前揭羈押裁定提起抗告,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3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沈威宏

               書記官 林瑩渼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5年度聲字第2985號於民國 115 年 08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聲明異議,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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