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單禁沒字第701號
- 聲請人
-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紀志勲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4年度毒偵字第7196號),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115年度聲沒字第46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扣案含第一級毒品依托咪酯成分之濾嘴壹個及殘渣罐壹個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紀志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以114年度毒偵字第719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扣案之濾嘴1個、殘渣罐1個,經鑑驗出含有第二級毒品依托咪酯成分,均屬違禁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
三、經查,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4年度毒偵字第719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上開案件查扣之濾嘴1個、殘渣罐1個,經鑑驗機關使用乙醇溶液沖洗內部後,均在沖洗溶液中檢出依托咪酯成分;且依托咪酯於民國115年6月25日業經行政院修正為第一級毒品,並自000年0月00日生效等情,此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114年10月23日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臺北榮民總醫院114年12月3日北榮毒鑑字第AK16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及115年6月26日第116期第32卷行政院公報等附卷足稽。是上開扣案物因有依托咪酯附著於各該物品,而均無法單獨析離,均應整體視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規定之第一級毒品,認均屬違禁物。從而,聲請人聲請就上開扣案物宣告沒收銷燬,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