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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5年度審交附民字第393號

過失傷害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8 月 06 日

法官李俊彥朱學瑛梁家贏

原告
許哲豪
被告
黃世德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5年度審交易字第956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刑事第二十四庭審判長法 官 李俊彥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6 日

法 官 朱學瑛

法 官 梁家贏

書記官 巫茂榮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5年度審交附民字第393號於民國 115 年 08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過失傷害,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