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聲字第2985號
- 聲明異議人
- 周君瑞
- 被告
- 周紹勳
上列聲明異議人因被告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等案件,對於本院115年度易字第1556號裁定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明異議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院115年度易字第1556號裁定羈押被告即聲明異議人之子周紹勳,效果欠當,應改判羈押於臺北市松德醫院等語。
二、按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刑事訴訟法第484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明異議人周君瑞認本院115年度易字第1556號裁定羈押被告即聲明異議人之子周紹勳,效果欠當,應改判羈押於臺北市松德醫院等情,然此部分尚非對檢察官執行刑罰之指揮不服,已與聲明異議之要件未合。再者,本案尚未判處刑罰確定,聲明異議人又非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依前開規定,亦欠缺聲明異議之當事人適格,是本件聲明異議之程序違背規定,應予駁回。另按當事人對於法院羈押之裁定不服者,得抗告,此觀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第404條第1項第2款規定自明,是以聲明異議人既非當事人,亦無權對前揭羈押裁定提起抗告,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