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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四四四號

妨害家庭刑事裁判日期 90 年 01 月 02 日

法官王敏慧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四四四號

原告
乙○○
被告
甲○○

        丙○○

右當事人間因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三六二二號妨害家庭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二日所為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正本有誤寫,應裁定

更正如左:

主文

原判決之正本關於案由欄內之案由,應更正為「妨害家庭」。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若有誤寫,亦應準用,得以裁定更正之。

二、本件原裁定之正本關於案由欄內之案由應為「妨害家庭」,誤繕為「詐欺」,茲裁定更正為「妨害家庭」。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 日

法 官 王 敏 慧

書記官 廖 美 紅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四四四號於民國 90 年 01 月 02 日裁判,案由為妨害家庭,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