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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自字第九五號

侵占刑事裁判日期 90 年 04 月 11 日

法官楊博欽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自字第九五號

自訴人
友平交通有限公司
代表人
乙○○

本件自訴人提起被告甲○○涉嫌侵占案件,經查其提出之自訴狀未依被告之人數提出

繕本,又其自訴狀內僅簡略載為被告承租計程車營業牌後即「未能完全履行合約之義

務」等內容,然被告究為如何不履行合約義務,未據自訴人記載之,亦未將所謂未能

完全履行合約義務之證據一併送交本院,核與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二項、第三

項之規定不合,爰命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補正上開欠缺,特此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十一  日

                  法 官 楊 博 欽

                  書記官 潘 文 賢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十一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自字第九五號於民國 90 年 04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侵占,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