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自字第九五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自字第九五號
- 自訴人
- 友平交通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乙○○
本件自訴人提起被告甲○○涉嫌侵占案件,經查其提出之自訴狀未依被告之人數提出
繕本,又其自訴狀內僅簡略載為被告承租計程車營業牌後即「未能完全履行合約之義
務」等內容,然被告究為如何不履行合約義務,未據自訴人記載之,亦未將所謂未能
完全履行合約義務之證據一併送交本院,核與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二項、第三
項之規定不合,爰命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補正上開欠缺,特此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