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度交聲字第497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3年度交聲字第497號
原處分機關 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區監理所
- 異議人
- 甲○○
之三號四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交管條例聲異案件,聲請__,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理由
聲請意旨略稱:本院經核__,認與__法第__條第__項之規定相符,應__,爰裁定如主文。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3年度交聲字第497號
原處分機關 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區監理所
之三號四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交管條例聲異案件,聲請__,本院裁定如下:
聲請意旨略稱:本院經核__,認與__法第__條第__項之規定相符,應__,爰裁定如主文。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