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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交聲字第七二七號

交管條例聲異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7 月 07 日

法官張紹省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          九十三年度交聲字第七二七號

  原處分機關 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

抗告人
甲○○
即異議人

右列抗告人因交管條例聲異案件,不服本院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二十四日所為裁定(九十三年度交聲字第七二七號),提起抗告。經查其抗告書狀未據抗告人敘述抗告理由,顯屬欠缺法律上必備之程式,茲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零八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抗告理由,特此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七   日

                 法 官 張 紹 省

                 書記官 周 雅 玲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七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交聲字第七二七號於民國 93 年 07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交管條例聲異,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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