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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度交聲字第497號

交管條例聲異刑事裁判日期 95 年 10 月 03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3年度交聲字第497號

原處分機關 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區監理所

異議人
甲○○

           之三號四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交管條例聲異案件,聲請__,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理由

聲請意旨略稱:本院經核__,認與__法第__條第__項之規定相符,應__,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3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書記官 江文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度交聲字第497號於民國 95 年 10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交管條例聲異,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