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度重訴字第2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4年度重訴字第2號
- 公訴人
-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乙○○
- 指定辯護人
- 本院公設辯護人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本院於民國九十四年七月二十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理由欄第二項內(即第六頁倒數第四行起)關於「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就併科罰金部分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部分,應更正為「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就併科罰金部分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及定其應執行刑,並就併科罰金部分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理由欄第二項內(即第六頁倒數第四行起)關於「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就併科罰金部分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部分,顯係「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就併科罰金部分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及定其應執行刑,並就併科罰金部分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之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茲更正為如主文所載。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