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889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度重訴字第22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8 月 12 日

法官高奕驤許必奇黃若美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4年度重訴字第22號

公訴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被告
(選任辯護人 黃哲東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4年度偵字第2964號、第357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自民國玖拾肆年捌月拾伍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犯罪嫌疑重大,所犯係最輕本刑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有共犯尚待查明,有串證之虞,非予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顯難進行審判,有羈押及禁止接見通信必要,而於民國94年3 月15日依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2 款、第3 款及同法第105 條第3項規定予以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嗣於94年6 月3 日經本院依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規定訊問後,認前項羈押及禁見之原因依然存在,有繼續羈押及禁止接見通信必要,自94年6 月15日起延長羈押2 月,並仍禁止接見通信(嗣已於94年7 月20日經當庭諭知解除禁見處分在案)。茲本院於94年8 月12日復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規定訊問被告後,認前項羈押原因仍然存在,且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4年8 月15日起再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第5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12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高奕驤

法 官 許必奇

法 官 黃若美

書記官 曹秋冬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1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度重訴字第22號於民國 94 年 08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