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度重訴字第22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4年度重訴字第22號
- 公訴人
-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 被告
- (選任辯護人 黃哲東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4年度偵字第2964號、第357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自民國玖拾肆年捌月拾伍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犯罪嫌疑重大,所犯係最輕本刑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有共犯尚待查明,有串證之虞,非予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顯難進行審判,有羈押及禁止接見通信必要,而於民國94年3 月15日依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2 款、第3 款及同法第105 條第3項規定予以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嗣於94年6 月3 日經本院依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規定訊問後,認前項羈押及禁見之原因依然存在,有繼續羈押及禁止接見通信必要,自94年6 月15日起延長羈押2 月,並仍禁止接見通信(嗣已於94年7 月20日經當庭諭知解除禁見處分在案)。茲本院於94年8 月12日復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規定訊問被告後,認前項羈押原因仍然存在,且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4年8 月15日起再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第5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