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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度易字第122號

傷害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8 月 10 日

法官高奕驤黃若美曾正耀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4年度易字第122號

公訴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乙○○

      丁○○

          (現另案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3年度偵字第1554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乙○○、丁○○共同傷害人之身體,各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均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

一、丁○○前於民國八十六年間因竊盜及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肅清煙毒條例等案件,經本院於八十七年二月六日,以八十六年度訴字第二六六一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三月、三月、五年二月、二年,其中販賣化學合成麻醉藥品及持有第一級毒品部分,經上訴臺灣高等法院於八十七年八月十四日,以八十七年度上訴字第二二二二號刑事判決撤銷各改判處有期徒刑五年二月、一年確定,上開四罪,經本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六年確定,甫於九十一年三月十五日假釋出獄,假釋縮刑期滿日期為九十三年六月二十二日(於本案不構成累犯)。

二、乙○○、丁○○於九十二年八月十二日十九時許,在臺北縣永和市○○路二十五號永平國小內尋找乙○○姪子時,適丙○○與其友人甲○○在該處一同吸食強力膠,丙○○因聽聞附近走廊有人大聲談笑,心生不悅即獨自前往理論,丙○○與乙○○因而引發口角,乙○○、丁○○竟與六、七名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男子共同基於傷害之犯意聯絡,乙○○以自己所有之手提袋,丁○○則持永平國小所有之圓鍬,其餘之人亦手持皮帶,與丙○○互毆,致丙○○受有頭部挫傷、腦震盪、頭皮二處撕裂傷各長三公分、顏面部六處撕裂傷各長一至一點五公分、左肩胛骨裂傷、左手肘挫傷合併動作障礙及右胸挫傷等傷害(丙○○所涉傷害罪部分,業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三月確定)。

三、案經被害人丙○○訴由臺北縣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報請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訊據被告乙○○、丁○○固承認與丙○○發生拉扯,惟矢口否認有共同傷害之犯行,乙○○辯稱:告訴人丙○○跑過來搶伊東西,伊與他發生拉扯,他拉伊的手提袋,後來兩人就在地上翻滾,後來伊去警衛室報警回來,就看到丙○○流血,伊不知道他為何會流血,伊只有與告訴人發生拉扯,沒有打他云云。丁○○則辯稱:伊沒有打丙○○,只有與他發生拉扯,伊拉他右肩,因為他當時與乙○○互拉皮包,伊只是要把他拉開,伊不知道為什麼會有圓鍬出現,伊在現場也沒有看到圓鍬,乙○○喊強盜時,丙○○往圍牆跑,當時全身就有血,甲○○跑過來制止,叫我們不要打他的朋友。但伊沒有毆打丙○○,他的傷如何來的,伊不知道。伊沒有拿圓鍬打他云云。經查,上揭犯罪事實,業據告訴人丙○○於警詢及偵查時指訴綦詳,並經證人甲○○於警詢、偵查中證述屬實,且有診斷證明書一紙在卷可稽。而被告等二人既與告訴人發生爭執、拉扯,憤而持圓鍬,或手提袋毆打告訴人,造成告訴人如診斷證明書上所記載之傷害,尚不違常情。況於拉扯中亦不可能造成告訴人有診斷證明書上所記載之多處傷害,故被告等二人上開所辯,均顯係事後卸責之詞,委不足採。至被告丁○○聲請傳喚告訴人丙○○出庭作證,以證明其並未毆打告訴人等情,本院認事證已明,無再傳訊之必要,附此敘明。本件事證明確,被告二人傷害犯行均洵堪認定,應予依法論處。

二、核被告等二人所為,均係犯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之傷害罪。被告乙○○、丁○○與六、七名不詳姓名年籍之成年人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爰審酌被告等二人之素行、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兼衡本案係因告訴人吸食強力膠而引起傷害犯行,告訴人亦有可歸責性,告訴人所受之傷勢非輕,及被告二人犯罪後態度等一切情狀,各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第二十八條、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程秀蘭到庭執行職務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主要法條:刑法第277 條第1 項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罰金數額已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提高為十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10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高奕驤

法 官 黃若美

法 官 曾正耀

書記官 黃靖媛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1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度易字第122號於民國 94 年 08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傷害,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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